2025/06/05 19:51:35 查看155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一、 基础概念界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核心特征是产品质量欺诈,如:
(1)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2)电子产品使用劣质零部件
(3)药品有效成分不达标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则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或从事需经许可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典型表现包括:
(1)无证买卖烟草、食盐等专卖品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3)未经批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
二、 核心区别
(一)侵害法益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产品质量管理秩序+消费者权益
(2) 非法经营罪:市场准入许可制度
(二)客观行为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产品实质质量造假
(2) 非法经营罪:经营资质缺失
(三)主观要件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具有牟利故意
(2)非法经营罪:需明知违反特许经营规定
(四)立案标准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货值15万元以上
(2)非法经营罪: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万以上
三、实务区分要点
1、行为竞合处理
当销售伪劣烟草等专卖品时,同时触犯两罪,依照《刑法》第149条从一重罪处罚。例如:
某商户销售假茅台:若能证明酒质不合格定伪劣产品罪(刑罚更重);
仅无证销售真茅台则定非法经营罪。
2、证据审查重点
伪劣产品罪需质检报告证明产品不合格;
非法经营罪需行政机关出具资质缺失证明。
四、辩护策略差异
1、伪劣产品罪辩护重点:
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委托重新鉴定);
行为人是否明知产品缺陷(如供货商欺骗)。
2、非法经营罪辩护要点:
国家规定是否明确禁止该经营行为(注意司法解释变化);
经营数额是否扣除合理成本(如代购案中的实际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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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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