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5 19:51:50 查看101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如何定罪?
一、 基本法律概念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在食品领域具体表现为:
1、掺杂掺假:如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食用油掺入地沟油等;
2、以假充真:用猪肉冒充牛肉销售(如近期剑阁法院案例中被告人将猪肉与牛蹄骨混合冒充牛肉);
3、以次充好:将过期食品重新包装销售;
4、不合格冒充合格:食品添加剂超标仍上市销售。
二、 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1、行为方式:必须存在具体的生产或销售行为
2、产品性质:
需经过加工制作(未加工的农副产品除外)
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要求
3、金额标准:
立案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金额分级:
5-20万:2年以下徒刑
20-50万:2-7年徒刑
50-200万:7年以上徒刑
200万以上:15年或无期
(二)主观要件
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即明知是伪劣食品仍生产销售。司法实践中通过以下情形推定“明知”:
1、长期从事食品行业却采购明显低价原料
2、刻意伪造检疫证明(如剑阁案例中伪造动物检疫证)
3、采用隐蔽销售方式(如流动摊贩、夜间交易)
三、特殊认定规则
1、未遂情形:货值金额达15万以上但尚未销售,可按未遂处理。
2、竞合处理:
同时构成食品安全犯罪(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时从重处罚;
造成人身伤害的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3、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责任人刑责。
四、辩护要点
1、产品性质抗辩:
创新产品无国家标准的(如某智能跑步机案例)可能不构成犯罪;
已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说明的可免责。
2、主观方面抗辩:
确有证据证明不知产品伪劣的;
受他人欺骗采购原料的。
3、金额争议:
合理扣除合法产品对应的销售金额;
质疑价格认定依据。
五、特别提示
1、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应特别注意:
严格查验供应商资质;
完整保存进货凭证;
定期进行质量自检。
2、消费者发现线索应及时:
保留问题样品及购买凭证;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涉及刑事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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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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