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掺杂掺假”与“以次充好”?

2025/06/05 19:54:55 查看15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如何区分“掺杂掺假”与“以次充好”

 

在产品质量纠纷中,约37%的消费者难以准确区分“掺杂掺假”与“以次充好”,这种认知模糊直接影响维权策略的选择。

以下林智敏律师将从法律定义、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三个层面进行系统辨析。

一、 法律定义与核心特征

(一)掺杂掺假(《产品质量法》第32条)

1、行为本质:在产品中非法添加非固有成分

物理性掺杂:如大米中掺入白石粒

化学性掺假:如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

2、典型特征:

成分发生实质性改变

通常具有隐蔽性

可能产生毒害风险

(二)以次充好(《产品质量法》第39条)

1、行为本质:用低等级产品冒充高等级产品

品质降级:如二等品冒充优等品

种类冒充:如人工养殖珍珠冒充天然珍珠

2、典型特征:

未改变产品基本成分

主要通过虚假标识实现

更多涉及商业欺诈

二、 司法认定的四维区分标准

1、客体变化

参杂参假:产品成分发生化学/物理改变

以次充好:仅外在品质参数不符

2、主观目的

参杂参假:通常为降低成本

以次充好:多为获取等级差价

3、危害程度

参杂参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

以次充好:主要造成经济损失

4、鉴定方法

参杂参假:需成分检测

以次充好:可通过标准比对认定

三、维权实务指南

1、取证策略差异

掺杂掺假:应重点保全:

a) 原始包装物

b) 第三方检测报告(需包含成分分析)

以次充好:应重点收集:

a) 产品等级标识证据

b) 同类合格品对比样本

2、赔偿计算区别

掺杂掺假:

a) 最低赔偿1000元(食品安全标准)

b) 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以次充好:

a) 按价款三倍赔偿

b) 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两倍

3、举报途径选择

掺杂掺假:优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以次充好:可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

广州刑事辩护专业团队,经办上千宗成功案例,欢迎咨询,就案情给与详细法律分析方案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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