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嘱再婚房产继承,继母与继女份额如何划分?北京遗产律师剖析

2025/06/05 21:41:42 查看3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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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再婚夫妻的共同房产,在丈夫离世后成了家庭成员间争议的焦点。继女拿着 “父亲的口头承诺” 主张权益,继母则坚持按法定继承分割。再婚家庭的房产继承究竟该如何判定?今天,就通过这个真实案例为你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周正明与林秀云在 1977 年再婚,二人皆为二婚。周正明再婚前与前妻育有女儿周雨薇;林秀云再婚前和前夫育有女儿陈婉晴(后随继父姓周)。2010 年 1 月 6 日,周正明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入的一号房屋(地处石景山区永乐西区)登记在周正明名下,购房时动用了双方工龄及共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林秀云):

一号房屋由原、被告共同继承,自己继承并占有六分之四的份额,周雨薇、周婉晴各占六分之一;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理由: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周正明去世后,其名下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由配偶及有继承权的继子女平均分配 。

被告抗辩(周雨薇):

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坚称房屋是父亲的婚前财产;

表示父亲生前曾口头承诺,自己和周婉晴在父母双亡后可各分一半房产;还指责继母在父亲住院期间未尽陪伴义务,父亲离世后也未见悲伤,不应分得如此多份额。

被告周婉晴:同意原告的主张,认可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对房屋进行分割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性质:购房合同、缴费收据等材料证实,一号房屋购于周正明与林秀云婚姻存续期间,且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及共同存款,登记在周正明名下。

继承争议:周雨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房屋为婚前财产,也无法证实父亲口头遗嘱的真实性;林秀云则凭借婚姻登记档案、购房手续等证据,明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评估报告:经甲公司评估,一号房屋价值 2607258 元,该评估费用 9000 元由林秀云先行垫付 。

案件分析

(一)房产属性认定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本案中,一号房屋购于周正明与林秀云婚姻存续期内,且购房资金和工龄均涉及双方,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拥有 1/2 的份额 。

(二)继承方式与份额计算

法定继承适用:由于周正明未订立遗嘱,其享有的 1/2 房产份额需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林秀云、继女周婉晴(与周正明形成了扶养关系)、女儿周雨薇有权平均分配该份额,即每人分得 1/6 。

被告主张无效:周雨薇提出的 “口头遗嘱”,因不符合《民法典》中“危急情况下订立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 的要求,无法被认定有效;其关于 “房屋为婚前财产” 的主张,也因缺乏证据支撑而不成立 。

(三)房产分割方式

鉴于林秀云所占份额达到 2/3(自身1/2 份额加上继承所得 1/6 份额),且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从保障生活需求和高效解决矛盾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定房屋由林秀云继承,由她向周雨薇、周婉晴支付房屋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林秀云继承所有,周雨薇、周婉晴需在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林秀云应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周雨薇支付房屋折价款 434543 元;

林秀云应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周婉晴支付房屋折价款 434543 元。

案件启示

(一)再婚家庭财产需提前规划

再婚家庭中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容易引发纠纷,建议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约定,以书面形式明确财产归属,从根源上避免继承争议。

(二)口头遗嘱风险极高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有效,且需满足严格的形式要件。为确保遗嘱效力,建议优先选择书面遗嘱或公证遗嘱,必要时可咨询律师拟定规范遗嘱。

(三)继子女继承权的判定关键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核心条件是形成扶养关系,如未成年时期的共同生活、经济依赖等。在再婚家庭中,明确扶养关系的证据留存至关重要。

(四)财产分割兼顾实用与公平

法院分割房产时,除考量继承份额,还会综合居住需求、使用现状等因素。折价补偿是常见的分割方式,既能保障房产使用的稳定性,又能实现公平分配。

再婚家庭的继承问题往往交织着情感与利益的冲突。若你正面临类似困扰,或是对财产继承存在疑问,欢迎随时咨询专业律师,为你定制专属的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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