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5 21:42:55 查看6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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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因拆迁置换的四套房屋和百万拆迁款,在离婚后成了争议焦点。前妻主张投资翻建有功,要求分割;现任亲属则认为她无权染指。这场复杂的继承纠纷,法院最终如何定夺?一起来看看。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赵建国与孙淑芬婚后育有赵大海、赵长河、赵小川三个子女。赵建国于 2047 年 1 月 8 日离世,孙淑芬健在。2008年 7 月 28 日,李红梅带着女儿陈小雨与赵小川登记结婚,次年 3 月 26 日,二人育有一子赵星辰。2042年,李红梅出资 30 多万元翻建了海淀区某号房屋。2043 年 7 月 28 日,该房屋拆迁,安置了四套房屋(一号至四号房屋),拆迁安置人口包括孙淑芬、赵小川、李红梅、陈小雨、赵星辰。2020 年 11 月12 日,李红梅与赵小川离婚,离婚时法院告知房产问题需另行起诉析产继承。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李红梅、陈小雨):
依法继承分割四套回迁房屋(一号至四号房屋)及拆迁款 1556940 元;
若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要求享有居住使用权 。
理由:李红梅对房屋进行翻建投资,且作为拆迁安置人口,有权分割相关财产 。
被告抗辩(赵小川、孙淑芬、赵大海、赵长河、赵星辰):
不同意分割请求,认为房屋腾退按宅基地 1:1置换,李红梅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和被腾退人,无权分得房屋;
李红梅的 30 万元是借款,赵建国已用拆迁款偿还;
房租补助费、慢性病补助费等特定补偿款与李红梅无关 。
陈小雨:同意李红梅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拆迁协议:2043 年 7 月 28 日,甲公司与赵建国签订协议,确认宅基地面积 335.67 平方米,安置人口 6 人,置换 4 套房屋,补偿补助奖励共计 1112186 元,扣除购房款后余款 1556940 元 。
房屋情况:双方确认李红梅与赵小川 2008 年出资翻建房屋,拆迁后 4 套房屋已交付但未办产权证 。一号、三号房屋由赵小川出租,二号房屋由李红梅和陈小雨居住,四号房屋由赵小川、孙淑芬、赵星辰居住。
资金争议:赵小川方称 2013 年 9 月 6 日赵建国取现 30 万元偿还李红梅建房借款,李红梅则表示该款用于赵小川还债。
案件分析
(一)房产共有属性认定
根据宅基地使用、房屋建造及居住情况,某号院应属赵建国、孙淑芬、赵小川、李红梅共有财产 。赵小川方主张李红梅出资是借款,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由此,由宅基地置换的安置房屋也应归上述四人共有。
(二)继承与分割考量
继承关系:赵建国去世后,其对安置房屋享有的权益由孙淑芬、赵大海、赵长河、赵小川法定继承 。
特殊补偿款:残疾人补助费、慢性病补助费等特定款项,李红梅、陈小雨不主张分割,法院予以认可 。
分割难点:房屋未办产权证,无法直接确定所有权;李红梅与赵小川离婚时未分割拆迁利益,需另案处理;赵建国继承人不要求分割遗产 。
(三)拆迁款分配逻辑
拆迁补偿款包含针对安置人口的部分,考虑到陈小雨对房屋建设无贡献,其权益主要体现在安置人口相关补偿 。结合各方认可的资金支出情况,法院需综合判定分配比例。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四号房屋归孙淑芬、赵小川、赵大海、赵长河共同居住使用;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归李红梅、赵小川共同居住使用 。
孙淑芬、赵小川、赵大海、赵长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红梅、陈小雨支付补偿款 10 万元。
案件启示
(一)婚前财产与婚后投入要分清
再婚家庭涉及房产时,婚前宅基地归属、婚后翻建出资等情况需明确界定 。建议保留出资凭证、签订书面协议,避免日后纠纷。
(二)拆迁安置权益早规划
拆迁安置人口、补偿政策直接影响权益分配 。在拆迁前可协商确定财产分配方案,拆迁后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确权 。
(三)离婚析产需全面处理
离婚时涉及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在离婚协议或诉讼中明确处理方式 ,避免后续多次诉讼。
(四)继承纠纷注重证据留存
主张借款偿还、出资贡献等事实,需提供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 。缺乏证据支持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房产继承与分割问题错综复杂,尤其是涉及再婚、拆迁等情况时。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性化法律解决方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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