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财产协议下,前妻工龄对应的房产份额咋处理?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分析

2025/06/05 21:55:18 查看19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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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婚家庭的遗产继承纠纷中,房产分割往往成为矛盾焦点。当夫妻财产约定遇上特殊政策性福利,法院该如何认定遗产归属?本案中,一套使用前妻工龄购买的房屋,在主人离世后,引发了再婚配偶与继子女间的激烈争夺,背后的法律逻辑值得深入探讨。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家庭背景

林建国与李梅于 2002 年 2 月 5 日登记结婚,二人皆为再婚。林建国与前妻周芳育有子女林强、林丽;李梅与前夫育有一子,但未与林建国共同生活,未形成抚养关系,不具备林建国继承人资格。周芳于 2000 年 4 月去世,林建国的父母也早于他离世。2020 年 2 月 3 日,林建国不幸去世,其名下的一号房屋成为李梅与林强、林丽之间争议的核心。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李梅):依法继承分割林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

理由:自己与林建国系夫妻关系,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且在婚姻期间一直与林建国共同生活。

被告抗辩(林强、林丽):

同意依法分割遗产,但认为一号房屋购买时使用了母亲周芳的工龄,应先析产再继承;

对房屋的分割比例存在异议,主张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夫妻财产约定:2002 年 2 月 5 日,林建国与李梅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号房屋归林建国所有,其可自由处置。该协议经公证处公证。

房屋情况:2000 年 12 月 26 日林建国购买一号房屋,购房时使用了其与周芳各 32 年工龄,现市值 430.24 万元。各方均认可房屋登记在林建国个人名下,但林强、林丽认为该房屋含周芳份额 。

赡养情况:李梅称自己与林建国共同生活,相互扶持;林强、林丽探望较少,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林强、林丽则认为应综合考虑遗产情况进行分割。

案件分析

(一)夫妻财产约定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林建国与李梅签订的《协议书》经公证,合法有效,一号房屋应认定为林建国个人财产。

(二)政策性福利的遗产处理

一号房屋虽为林建国个人财产,但购房使用了周芳工龄,该政策性福利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周芳遗产处理 。参考相关计算方式,结合购房时间等因素,酌定政策性福利对应财产价值为 120 万元,由林建国、林强、林丽各继承 40 万元 。林建国继承的 40 万元在其去世后,再由李梅、林强、林丽平均继承。

(三)继承比例确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一般应均等,但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 。李梅虽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但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多分请求,故遗产原则上均等分配。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归林强所有,李梅、林丽十日内协助办理过户;

林强十日内给付李梅房屋折价款 1,167,000 元 。

案件启示

(一)提前做好财产规划

再婚家庭房产归属复杂,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并进行公证 。订立遗嘱也是明确房产分配的有效方式,可避免亲属间因房产继承产生纠纷。

(二)重视证据留存

涉及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应注意留存证据 。如日常照顾记录、沟通记录等,在纠纷发生时,这些证据能有力支撑自身主张。

(三)了解特殊财产处理

对于使用政策性福利(如工龄购房)的房产,分割时需考虑其特殊性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身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保障。

再婚家庭的房产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情感与利益。若你正面临类似问题,或对房产分割、继承比例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精准法律解决方案,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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