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别立遗嘱给孙子,遗赠效力怎样认定?房地产律师分析

2025/06/05 21:58:07 查看19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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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载家族记忆的房屋,在两位老人离世后,引发了一场关于遗赠的法律纷争。孙子手持遗嘱要求继承房产,姑姑却以遗赠时效已过为由提出质疑。法院究竟如何判定遗嘱效力与受遗赠人的权利?这场房产争夺战背后,藏着诸多值得关注的法律要点。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王建民与刘芳是夫妻,二人育有女儿王莉、儿子王强 。王强之子王浩便是本案原告。2020 年 9 月 15 日,刘芳离世;2023 年 6 月 14 日,王建民也离开了人世 。二老留下位于北京市某区的一号房屋,该房屋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登记在王建民名下,属于经济适用房。王浩称,爷爷奶奶生前各立一份遗嘱,明确将一号房屋交由自己继承,但与姑姑王莉协商继承事宜时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王浩):

要求依法判令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

诉讼费用由王莉承担。

理由:爷爷奶奶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诉求 。

被告抗辩(王莉):

认为本案法定继承人仅有自己和王强,王浩作为受遗赠人未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已丧失受遗赠权利,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

强调遗产继承自刘芳 2020 年去世时已开始,王浩未及时主张权利,无权继承房产。

第三人意见(王强):同意王浩的诉讼请求。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王浩向法院提交两份由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见证书》及遗嘱订立过程视频 。见证书显示,2017年 4 月 7 日,王建民和刘芳分别在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律师代书(打印)遗嘱后,王建民亲自宣读自己的遗嘱内容,刘芳由律师宣读其遗嘱内容,二人确认无误后,在遗嘱上签名、按手印。遗嘱明确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各自去世后,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以及可能继承配偶的份额,均由王浩个人继承 。此外,王浩称自2014 年起便居住使用该房屋,且二老已将房产证交予自己 。王莉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法律适用:因遗嘱打印于 2017 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

形式要件审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王建民、刘芳的遗嘱有谢律师、李律师两位见证人签字,立遗嘱人及见证人均注明日期,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同时,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书,还有视频佐证,进一步证明遗嘱是二老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合法有效。

(二)受遗赠表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逾期未表示视为放弃 。但法律未明确接受遗赠的具体形式。王浩自 2014 年起居住使用房屋,且持有房产证,在王建民和刘芳去世后仍实际占有房屋,这种持续占有使用的行为,应视为其以实际行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王莉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无法推翻王浩接受遗赠的事实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归王浩继承 。这一判决既维护了遗嘱的法律效力,也保障了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启示

(一)规范订立遗嘱,确保效力无虞

订立遗嘱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尤其是打印遗嘱,需确保见证人适格、签名及日期完整 。必要时可选择公证遗嘱,或由专业律师见证,留存订立过程的影像资料,避免遗嘱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

(二)及时行使权利,明确意思表示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应及时通过书面声明、实际占有财产等方式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主张,也应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积极行使权利,防止因逾期未表示而丧失受遗赠资格。

(三)重视证据留存,应对潜在纠纷

在涉及财产继承时,要妥善保管遗嘱原件、财产占有使用凭证等关键证据 。无论是主张权利还是反驳对方观点,充分的证据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与情感纠葛。若你正面临类似困扰,或对遗嘱效力、遗赠时效等问题存在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精准法律解决方案,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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