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6 11:39:03 查看27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信网络融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电信诈骗这一新型犯罪形式。很多人不禁疑惑:电信诈骗构成犯罪吗?答案是肯定的,下面我们将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电信诈骗的犯罪构成及相关法律问题。
电信诈骗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电信诈骗本质上就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犯罪构成在主客观方面与普通诈骗罪有诸多相似之处。
主观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电信诈骗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他们通过精心策划的骗局,意图将他人的钱财据为己有。比如常见的网络贷款诈骗,骗子们伪装成贷款平台客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急需资金的人上钩。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又以“缴纳手续费”“验证还款能力”等各种借口要求被害人转账汇款,从一开始,他们的目的就是非法获取被害人的钱财,这种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客观行为:欺诈手段与财物获取
在客观行为上,电信诈骗是利用电话、网络、短信等电信技术手段,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例如,不法分子通过发送虚假的中奖短信,告知被害人“您中了巨额大奖,需先缴纳手续费才能领取奖金”,或者冒充公检法人员,以“账户涉嫌违法犯罪,需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进行审查”等理由,诱使被害人上当受骗,从而骗取钱财。这些行为都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最终导致财物损失。
电信诈骗的特殊认定标准及量刑情节
电信诈骗除了符合诈骗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外,因其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专门的认定标准和特殊的量刑情节。
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不同的数额对应不同的量刑幅度,诈骗数额越大,量刑越重。例如,若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一般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诈骗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则认定为“数额巨大”,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诈骗金额超过五十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过,在一些严打电信诈骗的地区,“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会降低至3000元,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特殊量刑情节
1. 酌情从重处罚情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比如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这类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在犯罪中起到关键作用,应加重处罚;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由于跨境犯罪增加了侦查难度和打击成本,也会从重处理;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体现对屡教不改者的严惩;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这些群体本身处于弱势地位,诈骗他们的财物更加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原则;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民生保障;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严重破坏社会信任和公益事业发展;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这些技术手段增加了诈骗的隐蔽性和危害性 。
2. 其他严重情节与特别严重情节:当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同时具有上述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进而适用更重的刑罚。
未遂情形的认定
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但如果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并且,当这些情形的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
电信诈骗相关的关联犯罪
在电信诈骗的犯罪链条中,还涉及诸多关联犯罪,这些犯罪与电信诈骗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复杂的犯罪网络。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电信诈骗往往离不开公民个人信息的支撑。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以此为基础精准实施诈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例如,有人专门通过网络黑客技术窃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出售给电信诈骗团伙,其行为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与诈骗团伙存在通谋,还可能构成电信诈骗的共犯,最终数罪并罚。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若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能够在短时间内大量发送诈骗短信,干扰正常的通信秩序,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还对公共通讯秩序造成破坏,当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时,按照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处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一些特定方式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的方式包括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等。若事前与电信诈骗分子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电信诈骗不仅构成犯罪,而且由于其手段的隐蔽性、范围的广泛性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在法律认定和处罚上有着严格且细致的规定。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有助于我们增强防范意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同时也能在发现电信诈骗行为时,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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