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当作劳动合同吗?法院这样判!

2025/06/06 13:09:27 查看23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求职过程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然而,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在职场中的应用愈发广泛。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当作劳动合同吗?


  今日案例


  徐某在求职时,了解到某公司正在招聘人员,便添加了该公司联系人的微信,在线沟通招聘细节。

  经过双方的沟通,彼此都比较满意,双方在微信对话中就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休假规定、工资、社保等重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同时约定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徐某入职后,公司按照约定,定期为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一切看似都在正常有序地进行。

  然而,一年后,徐某却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每月二倍工资的差额,共计 5.9 万元。

  这一要求让公司感到十分意外,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徐某随后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

  公司对此裁决结果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本案中,公司是否需要向徐某支付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书面合同强调 “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能随时调取查用”的形式 ,注重内容的可记录性和可追溯性,不限制载体类型。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具有可记载、可查用内容的功能,符合民法典中“书面形式”需具备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和“随时调取查用”的特点。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根据本案聊天记录可证明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进行商议并达成一致,聊天内容已基本涵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求。

  最后,双方虽因平台技术制约,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徐某在收到公司发送包含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信息后表示同意,后续双方也依照微信中约定的内容进行了安排工作、提供劳动、支付报酬,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劳动合同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无需向徐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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