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6 17:57:24 查看11次 来源:韩翔律师
一、案件详情
李某与胡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居住在李某婚前购置的房屋里。后来,李某将该房屋赠与胡某并完成过户手续。然而,胡某随后又将房屋回赠给李某,在签订回赠协议时把房产证交给了李某,之后却离家出走。李某多方寻找无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胡某将房屋回赠给自己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二、纠纷核心
本案核心在于赠与协议签订在《民法典》施行前,起诉在施行后,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双方签订赠与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协议是否生效。
三、诉讼策略
李某在多方打听胡某无果、眼见“人财两空”后,咨询专业人士,收集赠与协议、房产证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胡某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协议有效。
四、法律运用
法律适用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案赠与协议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属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赠与协议效力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28 条,虽未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但赠与人胡某已将房产证交给受赠人李某,且李某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故认定双方赠与有效。
赠与人撤销权方面:
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 658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
法定撤销权:《民法典》第 663 条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 666 条规定,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五、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房屋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胡某已将房产证交给李某,且李某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应认定双方赠与有效,支持了李某请求确认双方赠与协议有效的诉求。
六、经验指南
签订赠与协议需谨慎:明确赠与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时,要考虑清楚赠与的后果。
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协议签订后,应尽快办理过户登记,以保障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避免后续纠纷。
了解赠与人撤销权: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受赠人要清楚这些规定,避免因自身行为导致赠与被撤销。
发生纠纷及时维权:若遇到赠与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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