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7 10:36:10 查看169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在广大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承载着无数家庭的生活与希望。“一户一宅” 作为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制度,旨在合理分配土地资源,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益。然而,现实中因继承房屋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是否与 “一户一宅” 制度相悖呢?
一、“一户一宅” 制度,农村宅基地管理基石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一规定确立了 “一户一宅” 制度在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它像一把尺子,衡量着宅基地分配的公平与合理,确保每户农民都能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中,拥有属于自己的居住空间,同时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与滥用。从本质上讲,宅基地分配制度以 “一户一宅” 为基本特征,是保障农民户有所居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必然要求。
二、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继承的法律关联
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房地一体” 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当继承人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基于 “地随房走”,其也同时取得了该房屋项下宅基地的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也明确,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这些规定为因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违反“一户一宅”
从立法本意和实践操作来看,因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不违反“一户一宅” 制度。“一户一宅” 主要规范的是宅基地的申请取得环节,即一户农民只能从集体组织无偿分得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而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基于申请,而是基于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传承。在某村,村民老张育有一子小张,小张在城市工作并落户。老张去世后,小张继承了老张在农村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小张在城市已有住房,形成了 “一户多宅” 的情形,但这是因继承房屋所致,属于合法的例外情况,并不违反 “一户一宅” 制度。这种规定充分考虑了农村家庭财产传承的实际需求,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因简单套用 “一户一宅” 而导致农民合法财产受损。
因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框架内有着清晰的界定,并不与“一户一宅” 制度相冲突。它既保障了农民家庭财产的有序传承,又维护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的稳定。农民朋友们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拆迁纠纷需要在把控全局的同时,采取多渠道多方式的维权思路,持续全面的推进整个案件。因此,维权有难题,请咨询专业律师,将为你的拆迁全过程保驾护航!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