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8 17:32:50 查看6次 来源:吴中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归属,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债务,即便在离婚后,仍需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首先我们需要确定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两类债务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离婚并不能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责任归属。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这并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如果夫妻一方未能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债务偿还责任,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另一方追讨债务。
需要强调的是,“以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想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当双方决定走进婚姻的殿堂时,就应当承担起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即使婚姻走到尽头,双方也应当以诚实、公正和负责任的态度来处理共同债务问题。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彼此和债权人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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