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9 08:34:16 查看10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迪丽努尔 宋玉龙 图鲁尼阿依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因碍于人情面子,未充分了解担保风险就轻易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最终陷入法律纠纷,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为大家敲响警钟。
2023年4月6日,被告A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邓某借款21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被告B出于朋友情谊,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书上签字,同时承诺以其名下车辆(车牌号:新Q****N)作为抵押物,明确约定若A逾期还款,邓某可自行处置该车辆,B将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2024年4月28日,被告B未经原告邓某同意,私自将抵押车辆运走。邓某发现后立即报警。经警方调解,B向邓某支付了10000元欠款,A也承诺次日偿还剩余的11000元欠款。但A并未信守承诺,逾期仍未还款。无奈之下,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B承担担保责任。诉讼过程中,B到庭参加诉讼,而A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邓某提交的借条、担保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充分证实借款及担保事实,法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B作为担保人,虽已偿还部分款项,但对于剩余欠款,在债务人A未按约定清偿的情况下,未尽到应尽的担保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A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B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某借款本金11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B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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