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应被确认为无效

2025/06/09 10:51:01 查看50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王男与赵女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2023年8月,王男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汤女。不久后,汤女至王男家中与王男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嗣后,王男与汤女保持不正当的异性关系直至2024年3月。在该不正当关系被赵女发现后,王男与汤女断绝了往来。

经询问,赵女从王男处获悉,王男在与汤女交往期间,共向汤女转账赠与了28881.66元资金以及价值2804.26元的物品。

【审理情况】赵女以汤女为被告、王男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第三人王男向被告汤女赠与28881.66元以及价值2804.26元物品(共计31685.92元)的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汤女返还31685.92元并支付利息(以31685.9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

开庭时,被告汤女未到庭答辩。原告赵女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告赵女与第三人王男系夫妻关系);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第三人王男与被告汤女存在不正当关系);3.微信电子转账凭证打印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打印件、网购截图打印件(证明第三人王男向被告汤女赠与28881.66元,向被告汤女赠与物品金额为2804.26元)。

受诉法院认为,第三人王男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汤女前款和物品。因王男与汤女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故王男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该行为侵犯了原告赵女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处分,应归于无效。受诉法院遂判决确认第三人王男向被告汤女赠与28881.66元以及价值2804.26元物品的行为无效;被告汤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女返还31685.92元并支付利息(以31865.92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

【律师分析】笔者此前曾在类案的分析中简要阐述过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观点。本案亦是如此。王男与赵女系夫妻关系。王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婚外异性,则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王男的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不再赘述。

就处理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赠与合同纠纷而言,现实中,无过错配偶一方则较难掌握全面的证据证实另一方与婚外人士保持不正当关系,亦难掌握另一方向婚外人士赠与款项或者物品的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理念。因此,此类案件往往会因原告方证据不充分而难以被法院支持诉请。为了避免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损失,夫妻双方订立书面财产协议或者忠诚协议,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当然,忠诚协议的内容本身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同时,与婚外人士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一方是否存在赠与现金行为、是否向其配偶披露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事实以及转账的所有账号,这些实务难题均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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