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薅羊毛”可能构成犯罪!

2025/06/09 12:16:23 查看49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月底的上海街头

伴随着街头巷尾

“你中签了吗?”

“我只抢到了300减90,

下次努力!”

等等讨论

市民们纷纷享受着政府惠民政策

带来的乐趣与实惠


然而热潮之下亦有暗涌

有人打起了“危险盘算”

意图虚构交易核销消费券

套取政府补贴款项


5月29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

一例政府消费券补贴诈骗案

在上海政法学院落槌

松江区工商联代表、商户代表、

师生代表

以及媒体代表50余人旁听了

庭审和宣判

政府向消费者发放消费券

是促进经济、扩大内需

刺激消费、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

但唯有消费实际发生

政策效果才能实现

使用虚假消费骗取政府补贴

不仅侵害真实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也严重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一、“薅羊毛”离诈骗罪有多远?


  网络时代,“薅羊毛”正在成为大众消费者所熟知的消费形式。许多人热衷于追求网络“占便宜”带来的消费,这也不断催生出更多游走在电商平台、消费群体信息差、规则边缘间的套利者。但同样,身处灰色地带反复试探,常使人错判是非界限,羊毛可能薅着薅着,便从“合法”到了“诈骗罪”,如利用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仅退款”等规则恶意退货牟利行为,都有人因此获刑。


  而罪与非罪的边界,便是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薅羊毛”的手伸向的是政府消费券,而其实质是政府为促进消费发放的补贴款项,属于国有财产,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而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实际餐饮消费发生后才可核销的情况下,仍通过虚设餐饮消费菜品凑足1000元餐饮消费订单后,在短时间内大量核销,套取政府补贴款13万余元,属于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国有资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个人诈骗金额达6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可达入罪标准。


  二、对消费券“下手”,还藏着哪些法律风险?


  实践中,以非法技术手段抢券、以骗补为目的大量倒卖消费券或者虚构交易骗取政府补贴等行为,涉及多重法律风险,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虚拟定位”集中抢券。行为人通过虚拟定位或更换IP方式,绕过发券部门对发放区域的限制,进而骗领消费券,或者使用非法程序或软件作弊进行集中抢券的行为,如果对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存在非法获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控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程序进行增、删、改,情节严重的,可能分别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共谋大量转卖。行为人与商家就骗取国家补贴形成共谋,大量抢券后转卖商家,为虚构交易及核销提供条件,共同参与补贴款项分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对于普通消费者违反补贴活动“仅限本人使用”的规定,转卖消费券的,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用券规则,被相关部门或发券平台限制参与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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