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相关法律纠纷侵权判定标准的司法实证探析

2025/06/09 15:08:21 查看63次 来源:潘柯瑾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同人作品,狭义往往指使用原作品中的角色、背景、情节等元素进行再度创作的新作品,包括同人小说、同人图片、同人视频等多种形式;而不常使用的广义概念则还包括了使用现实人物而非原作进行再度创作的新作品。中国同人作品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如王实甫的《西厢记》是唐传奇《莺莺传》的同人作品。而在日本动漫文化的影响下,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同人作品虽于近三十年方诞生,却呈现出跨越性发展的态势,如同人创作平台LOFTER上仅“凹凸世界”这一词条便有89.9万的同人作品,浏览量高达21.7亿。

金庸诉江南案被媒体广为关注并称为同人小说第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4月23日二审宣判。虽然二审判决对一审判赔数额予以了维持,但法律适用部分却与2018年8月16日的一审判决大相径庭。一审中法院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思想与表达两分法”,认为二者小说的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等元素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因此江南并未违反著作权法;但上述元素若被江南自由、无偿、无限度地使用,则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金庸的商业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依旧沿用了一审的判定方法认为虽然从故事情节角度来看,二作品的时空背景、整体的故事主线、具体的细节展现等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未侵权;但从整体人物形象角度来看,即使单独人物形象没有得到充分而独特的描述,但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已经形成了内部元素间存在紧密逻辑联系的有机的人物体系,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范畴,故而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而就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法院认为,金庸的权利已经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则不应当再重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保护。该案无论一审或是二审,均在公众、实务界以及学界引起了对同人作品的激烈讨论,学者们对判决书的态度褒贬不一,也正体现了同人作品相关纠纷在法律理论及司法实务层面的混乱。

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同人作品的创作是一种社会大众进行自我表达门槛较低的方式,也响应了《“十四五”艺术创作规划》号召,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然而,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同人作品这一新兴领域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中国《著作权法》对同人作品的法律属性缺乏定论,同人作品在社会大众眼里仍属于灰色地带,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且司法实务中“接触+实质性相似”和“思想与表达两分法”等裁判标准亦模糊不清,自由心证空间过大,存在部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亟待改善。鉴于此情况,为探究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于同人作品相关法律纠纷的裁判倾向,笔者将从分析近年判例出发,以求教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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