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注意了: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财产保护系列(七) 导语

2025/06/09 20:02:08 查看4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股东注意了: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财产保护系列(七)


导语


  “公司欠债与我何干?”——当股东把公司当作债务防火墙时,法律已架起“刺破公司面纱”的利剑。


核心法条


         一、《公司法》第23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键词拆解:

  滥用:突破公司独立人格的正当边界

  逃避债务:主观恶意明显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果关系与损害结果

  三、股东连带责任的3大高危场景

  1、财务混同:公私财产不分家

  典型行为:股东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用公司资金购买私家房产、随意调拨公司资产。

  2、过度控制:公司沦为傀儡工具

   典型行为:股东强令公司签订明显不利合同、虚构交易转移资产、为逃债突击注销公司

  3、资本显著不足:空壳运营骗债权

  典型行为:认缴巨额资本却长期0实缴、以借款替代出资、公司负债率超95%仍大额分红。


债权人如何“刺破公司面纱”?



  注:2019年《九民纪要》第10-13条明确: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否定,仅针对特定债务!


股东防御指南:守住“有限责任”护城河


  一、财务绝对隔离

  1、开设独立公司账户,杜绝公私转账

  2、股东向公司借款需签协议、付利息、按期偿还。

  二、治理程序合规

  1、关联交易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并披露

2、公司债务到期前不得突击减资/分红

三、资本充足留痕

  1、实缴资本与经营规模匹配(参考行业负债率)

  2、增资程序完备,验资报告永久存档

  律师忠告:公司账簿缺失将导致举证责任倒置——股东需自证清白!


结语


   归根结底,股东财产的有效保护,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生命线,是企业赢得信任、吸引投资的通行证。它超越了简单的利益保障,更关乎市场信心、法治精神和商业伦理。构建并不断完善股东财产保护体系,不仅是防御风险的盾牌,更是驱动企业规范经营、追求卓越的长效机制。重视并切实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方能为股东创造持久价值,为企业赢得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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