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0 08:03:01 查看24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春
民间借贷合同往往产生于相互熟识的主体之间,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双方通常只存在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条,甚至对利息都没有约定,那么此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呢?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诺剩余款项将尽快偿还。
据悉,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遂向张某借款4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王某通过银行转款或者微信转款的方式先后向张某还款9万元,此后便未再还款。
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需附带利息32万元。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提交了转账凭证、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王某辩称,因该案中出具的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已经偿还的款项应抵扣本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且有借条及转款凭证予以证明。但该案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偿还的9万元应当抵扣借款本金。因此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3万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案中因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且原告关于借款利息诉请的计算标准要求过高,依法应予以调整。因此,将原告主张的利息调整为以本金33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判决生效后,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诺剩余款项将尽快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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