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0 23:32:06 查看35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哪些货物或物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范畴?
在全球化贸易背景下,个人或企业跨境携带、邮寄、运输货物时,常因不了解管制规定而触犯《刑法》第151-153条关于走私罪的条款。
以下林智敏律师将从三个维度解析禁止进出口货物的法律定义、分类及法律责任。
一、 禁止进出口货物的法律定义与核心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禁止进出口货物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跨境流通的物品,区别于需许可证的“限制进出口”物品。其法律依据包括:
1、《刑法》第151-153条:明确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刑事责任;
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物品;
3、《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动态更新的9批禁止目录。
二、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具体分类
(一)绝对禁止类物品
1. 危害国家安全类
a) 武器弹药、爆炸物、仿真武器(含零件)
b) 案例:2024年珠海查获伪装成玩具的枪械组件
2. 涉毒涉危类
a) 毒品及制毒原料(罂粟壳、麻黄草等)
b) 烈性毒药(氰化物、砒霜等)
c) 75%以上浓度酒精制品(2025年新规)
3. 文化保护类
a) 文物、珍贵动植物标本(如虎骨、犀牛角)
b) 案例:2023年上海破获走私红木案涉及《禁止出口目录》第五批物种
(二)特殊场景禁止类物品
1. 生态环境风险类
a) 固体废物(如电子垃圾、医疗废弃物)
b) 疫区动植物产品(如非洲猪瘟疫情国肉类)
2. 技术管制类
a) 两用物项(可转军用芯片、无人机技术)
b) 人类遗传资源(需科技部审批)
三、法律责任与合规建议
(一)刑事处罚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量刑分两档:
a) 5年以下:如走私疫区动植物5-25吨、珍稀植物制品价值20-100万元;
b) 5年以上:涉及武器弹药、毒品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二)律师建议
1. 事前核查: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最新目录;
2. 特殊物品申报:药品需备齐处方笺与说明书;
3. 风险隔离:避免行李混装禁运物品(如充电宝与液体相邻放置)。
四、守法通关的三大原则
1. “清单对照”原则:定期关注《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更新;
2. “实质判断”原则:不因物品包装普通而放松警惕(如用蜂蜜瓶装生物制剂);
3. “主动申报”原则:对不确定物品优先咨询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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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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