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0 23:32:52 查看4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对于单位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一、 法律规定的基本框架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构成犯罪。如果该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并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所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是指国家出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目的,明确列入禁止进(出)口目录的货物或物品,例如毒品、淫秽物品、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未经许可的军用物资等。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具体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5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单位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其量刑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走私的货物种类是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重点监管物品;
2、走私的数量、金额大小;
3、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如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破坏等;
4、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以及是否有前科劣迹;
5、案发后是否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
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加重处罚的判决。
四、典型案例参考
某公司明知某类动物制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濒危物种制品,仍通过伪报品名方式走私入境,数量较大,被海关查获。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对公司判处罚金,同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操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律师建议
若您或贵单位涉及类似行为,请务必高度重视以下几点:
1、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评估法律风险;
2、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
3、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发票、往来函件等,以备后续辩护使用;
4、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行为,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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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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