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0 23:34:06 查看34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明知”是指哪些情况?
在刑法中,“明知”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主观要件之一。在涉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明知”所携带或运输的是法律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往往是司法机关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明知”?它包括哪些具体情形?。
一、“明知”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的货物、物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情形。
也就是说,“明知”不仅包括明确知道(即清楚地知道自己在从事违法行为),也包括虽未明确知道,但基于常理和常识应能判断出该物品存在违法风险而仍放任不管的情况。
二、“明知”的具体表现形式
1. 直接明知
(1) 行为人自己承认知道该物品属于违禁品;
(2) 明确了解该物品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例如知道象牙制品、毒品、枪支等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3) 通过网络、朋友、新闻等渠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仍然实施走私行为。
2. 间接明知(推定明知)
即使行为人声称“不知道”,但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可以依法推定其具有“明知”的故意:
(1) 物品藏匿、伪装或采取异常方式进出境:如将物品藏在行李夹层、食品包装中,或通过非正常通关渠道逃避检查;
(2) 物品明显不属于普通个人使用范围:如一次性携带大量动物制品、药品、电子产品等;
(3) 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来源不明:如以极低价格购买某类商品,且对方要求不报关、不申报;
(4) 曾因类似行为被处罚过:如有走私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再次实施类似行为时可推定其明知;
(5) 物品本身具有显著特征或标识:如带有濒危动植物标志、特殊用途说明、外文标签提示为违禁品等;
(6) 通过非常规途径获取或运输:如由陌生人交托、境外非法人员安排带货等。
这些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承认“明知”,但由于其客观行为明显违背常理与常规操作,司法机关有理由认为其对物品的非法性具有认知能力,并选择故意忽视。
三、不是“明知”的情形有哪些?
当然,并非所有不知情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明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不具有“明知”的故意,从而不构成犯罪:
(1) 合理信赖专业机构或人员的指导:如委托正规物流公司处理进出口事务,且已如实申报,结果因第三方失误导致违禁品被夹带;
(2) 物品外观与合法物品高度相似,普通人难以识别:如某些仿真武器、仿制濒危物种制品,若无专业知识,确实难以辨识;
(3) 完全被动参与,不知情且无牟利动机:如受他人欺骗或胁迫,误以为所携带的是普通物品。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情形必须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林智敏律师提醒:“明知”不仅是法律术语,更是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意识。无论是出国旅行、网购海外商品,还是从事进出口贸易,都应提前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因为“不知道”而陷入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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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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