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1 10:16:02 查看30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李晓娟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想离婚可以去国内一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可以向国内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总之,不管谁起诉离婚,都可以去在国内一方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条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林先生和倪女士是夫妻。林先生在国外,倪小姐是北京人,居住在杭州。如果倪小姐在杭州有连续一年以上的居住登记,倪小姐可以在杭州基层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倪小姐在杭州没有连续一年以上居住登记,可以在北京基层法院起诉离婚。林先生起诉也一样。
另外,如果一方在国外法院起诉离婚,不影响另一方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外,起诉离婚的管辖问题还可以根据自身案件情况进行适用或规避,具体可以联系专业婚姻律师寻求帮助。
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专业领域:婚内财产保护、离婚、涉外离婚、离婚财产分割、股权/期权分割、争取子女抚养权、继承、分家析产、追讨第三者。
李晓娟,专业婚姻律师,婚姻家事部主任,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擅长:离婚、涉外离婚、财产保护、离婚财产分割、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李晓娟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的研究与实务,擅长离婚谈判及疑难离婚问题的诉讼。在私人财富领域,综合运用财产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工具为高净值客户提供私人财富保护与传承的法律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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