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网店诈骗案,无罪释放

2019/03/10 08:20:59 查看1134次 来源:周智文律师

  天猫网店诈骗案,无罪释放

  案例要旨

  被害人刘某联系裴某开天猫网店,裴某找来了钱某、叶某帮助其建立网店。后裴某将网店交付给刘某,刘某发现网店不能够销售自己品牌的产品,网店上的两个品牌也是假的。公安机关认为裴某涉嫌诈骗罪,提请检察院批捕裴某。经周智文律师建议家属将裴某之前制作的录音证据提供给了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并向检察院提出了其无罪的辩护意见。2018年2月,检察院采纳周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裴某不予批捕。公安机关随即对裴某无罪释放。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害人刘某联系裴某说想开天猫店铺,而裴某自己并不会这一方面的业务,所以裴某联系到专业人士钱某、叶某帮刘某开网店。钱某、叶某完成后将天猫店交付给裴某,裴某将天猫店交付给客户刘某,刘某向裴某支付费用15万元,裴某支付给钱某、叶某开网店费用6万多元。后刘某发现天猫店不能经营上传自己品牌的产品经营,网店里的两个品牌也是假的。遂到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将裴某抓获归案。

  裴某委托周智文律师担任裴某的辩护人。

  辩护思路

  经与裴某及其家属了解情况,裴某有与钱某、叶某及刘某的聊天录音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情况,周律师建议家属将证据提供给公安机关及检察院,以便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能够看清本案的事实情况,不通能偏信刘某的一方说法。另外周律师多次会见裴某,将案件细节了解清楚。整理了辩护思路:

  1、裴某没有诈骗刘某的主观故意。

  刘某联系其说想开天猫店铺,而裴某自己并不会这一方面的业务,所以裴某联系到专业人士钱某、叶某帮刘某开网店,涉案网店由钱某、叶某独立完成,他们完成后将账号密码发给了裴某,客户转款给裴某,裴某就直接将天猫店的账号密码发给了客户,由客户自行操作。裴某没有参与网店建立,也不了解网店制作情况。钱某、叶某向裴某多次承诺,网店是正规的,没有任何问题,网店授权是真实的,客户可以使用网店经营自己的产品。裴某是在刘某向裴某反映情况时,才知道网店的一些情况,之前其是毫不知情的。如果网店是假的,那也是钱某、叶某的问题,裴某不知情,其没有任何诈骗的主观故意。

  2、裴某与刘某之间是建立网店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刑事犯罪。

  裴某帮刘某建一个天猫网店,收取的是建站服务费。裴某交付的网店存在货不对版的问题,刘某可以循民事起诉裴某,要求退款。

  3、裴某与刘某之间的矛盾属于民事上的重大误解。

  钱某、叶某帮刘某所开的店铺是可以正常使用的,因此裴某自己也是认为已经达到了刘某的开店要求,但是刘某要求的不仅仅是销售产品,而是销售自己品牌的产品,但是这已经超出了与刘某的合作范围,当然要销售自己品牌的产品的第一步就是开店,而裴某已经完成了第一步,而第二步需要添加品牌,这已经属于另一专业领域,刘某应当找其他团队完成,而刘某却错误的认为添加品牌应当也在合作范围内,因此裴某与刘某主要的争议在于裴某是否应当帮刘某添加品牌,而这属于民事行为中的重大误解,并不存在欺骗与受骗的关系。

  4、刘某的天猫店铺是可以添加品牌的。

  在裴某与钱某、叶某的录音中,钱某、叶某陈述,刘某的天猫店铺添加品牌的功能是配备的,只是添加品牌比较麻烦,需要多次尝试,也有其他店铺添加品牌七次才成功的先例,但是刘某仅添加了二、三次以后就开始不耐烦,不再尝试并且要求裴某解决,裴某毕竟不是专业人士,所以求助钱某等,钱某也回复只要刘某多尝试就可以添加,如果确有困难可以寻找专业的团队来添加店铺。因此,可以看出裴某并没有隐藏真相,其提供的服务是完全的,而最终刘某的店铺因三个月未经营而被关闭,但是这属于是刘某的操作失误,已经不在裴某的负责范围内。客户刘某在录音里也确认网店有些灰色的东西存在,他也理解里面的情况。

  5、裴某在其中的主要作用是中介。

  刘某将其的要求告诉裴某,裴某将聊天记录原封不动的转发给钱某等人,又将钱某的回复转发给刘某,主要的活动是发生在钱某与裴某之间,刘某负责“传话”,至于这个店铺的具体功能是什么完全是由钱某、叶某决定的。

  6、裴某在此事中唯一的错误在于自己的不专业。

  可以看出,本案中不止是刘某将产品与品牌混淆,而裴某也将其混淆,因为裴某本身也是门外汉,所以才找钱某等人负责,而且钱某帮别人开的店铺也是可以正常经营的,刘某的情况确属意外,而裴某因为其不专业所以才没能将此种风险告知刘某。

  检察院决定

  检察院采纳了周智文律师的辩护观点,对裴某不予批捕,公安机关也随即对裴某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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