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1 22:56:49 查看30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 “头痛 1 月” 入住A医院神经外科,诊断为右侧颈内动脉海绵窦上段动脉瘤。
入院第8日,行 “全脑血管造影术 + 颅内动脉瘤栓塞术”,术中出现低血压,中止手术转 ICU 治疗,术后颅脑 CT 提示脑梗塞。
后转入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大脑半球造影剂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肺部感染等,住院 15 天后转回A医院康复医学科治疗,诊断为脑梗死恢复期、造影剂脑病等。
目前遗留神经功能障碍。
【鉴定意见】
医疗损害鉴定:A医院存在术前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不充分、穿刺操作不细致、术中生命体征监测不到位等过错,与患者脑损害后果存在同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 45%-55%)。
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三期评定:营养期、护理期评至评残前一日,护理人数 1 人。后续治疗费:建议 4000 元。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8,984.36 元。
【解析】
颅内动脉瘤是指脑血管壁异常所致的局部脑血管扩大形成的脑血管瘤样突起,动脉瘤可以引起局部压迫症状,其破裂常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治疗手段分为非手术治疗、手术治疗和血管内介入治疗。手术中麻醉监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防治患者生命体征变化及各种不良事件,常规检测心电图、血压、呼吸功能、血气分析、麻药浓度等,全麻并发症有呼吸道并发症、循环不稳定、苏醒延迟等,循环不稳定的表现分为高血压和低血压,术中低血压原因一般为,麻醉药物的心肌收缩力抑制作用或外周阻力降低、酸中毒、低钙、低温干扰心肌收缩、静脉回流不足等,术中低血压若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而出现血流低灌注,易造成脑组织的缺血缺氧。
本案中,鉴定认为医方行脑血管造影术+血管内栓塞术未违反诊疗原则。造影术中患者出现低血压系麻醉常见并发症之一,难以完全避免,根据目前鉴定材料其术中低血压的具体原因难以明确,术中血管痉挛、低血容量均可增加脑缺血风险,患者术后并发脑梗塞与自身基础疾病及手术操作严重并发症相关。但医方术前手术替代治疗方案告知欠充分,穿刺操作不细致,造影术中对患者血压、呼吸等生命体征指标监测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血压下降并尽早进行有效处理,致脑组织低灌注时间过长造成难以逆转的脑损害,医方未尽到不良后果的防范义务及充分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系同等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45%-55%)。
没有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