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票据诈骗案 不予立案

2019/03/10 08:24:15 查看1319次 来源:周智文律师

  房地产开发商票据诈骗案 不予立案

  案例要旨

  某房地产开发商因资金困难,拖欠建筑公司约15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房地产公司经理开具了4张支票给建筑公司负责人,到期后建筑公司负责人到银行兑付,银行以资金不足退票。建筑公司负责人遂到公安机关报案,报称某房地产公司签发空头支票,数额特别巨大,涉嫌构成票据诈骗罪。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即传唤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受询问。

  因房地产公司经营困难,目前又被控刑事犯罪,而公司法人如被刑拘,公司经营会陷入混乱,非常危险。某房地产公司立即委托了周智文律师为其辩护人。

  周智文律师接受委托后,遂与公司法人、经理等管理层人员召开会议。经过详细了解案件来龙去脉,及涉事经理开具支票的详细经过。周智文律师团队迅速整理该案的证据,准备辩护方案。后陪同公司管理层到公安机关接受了问询。

  辩护方案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的规定,签发突发支票,又骗取财物,构成票据诈骗罪。房地产公司有签发空头支票,但该公司没有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房地产公司依法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票据诈骗罪属金融诈骗犯罪一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关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房地产公司拖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在先,开具支票是为了向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没有诈骗建筑公司的财物。房地产公司也没有明知没有归还能力骗取财物、携款潜逃、挥霍资金、进行犯法犯罪、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假破产等上述所列情形,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房地产公司项目约10亩土地,没有抵押查封,已经拿到商品房预售证,现在项目已经在正常销售,销售价格也可以,销售情况良好,出售后资金逐步回笼。房地产公司股东在东莞还有楼盘,已经出卖了几个月,但现在销售情况正常,资金正在回笼。公司有足够资产处理好与建筑公司的工程款问题。

  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项目经营运作正常,公司的房产已经取得预售证,根据目前房价,房产价值远大于拖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项。

  四、本案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建筑公司可循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建筑公司承建的这个工程,拖延了工期,导致公司无法及时办理预售证,延迟销售,拖延资金回笼,房地产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可以顺延付款期限。

  房地产公司是否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金额,要结合双方合同,双方有争议可以协商。对方认为拖延工程款,可以去法院起诉解决。

  ……

  案件结果

  因该案影响较大,公安机关召开了分局领导会议,经讨论采纳了某房地产公司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房地产公司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对建筑公司的控告,依法作出不予立案侦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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