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2 11:23:52 查看96次 来源:朱玉霞律师
劳动者2012年入职公司,入职未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单位没有为其交纳这会保险,劳动者工作两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又继续工作6年,后被单位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有关系,劳动者申请仲裁,并经历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向高院申请审查,高院认为:
劳动者入到公司工作时,尚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与公司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享有退休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如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之间仍为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劳动者入职时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劳动者在被公司录用为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未缴纳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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