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2 21:21:33 查看12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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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世,房产继承本应遵循遗嘱,却因一份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引发家族成员激烈纷争 。当遗嘱形式瑕疵遇上法定继承,法律将如何判定遗产归属?今天,通过这起真实案例,带您深入了解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要点。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赵大海与孙淑芬夫妻育有七女一子,分别是长女赵晓燕、次女赵晓梅、三女赵晓兰、四女赵晓竹、五女赵晓荷、六女赵晓桃、七女赵晓杏和儿子赵小刚。赵晓燕婚后育有两子,长子刘明明、次子刘亮亮,刘亮亮婚后生子刘小宝 。2009 年 11 月 18 日,赵大海因病去世 。此前,因赵大海遗产继承问题,家人对簿公堂,法院判决确认孙淑芬对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享有二十分之十二的份额。2016 年 12 月24 日,孙淑芬离世,其父母早于她去世 。此后,赵晓燕、刘亮亮等也相继离世,围绕孙淑芬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一场新的继承纠纷悄然展开 。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赵晓梅、赵晓竹、赵晓荷、赵晓桃、赵晓杏):五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就孙淑芬在一号房屋中所享份额,由五人及赵小刚、刘明明、刘小宝、王丽(刘亮亮配偶)各继承七分之一。她们称,孙淑芬去世后,赵晓兰已明确放弃继承 。在孙淑芬生前,主要由她们五人负责赡养,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 。
被告抗辩:
赵小刚:坚决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孙淑芬遗产的一半应由自己继承 。赵小刚表示,在赵大海去世前,孙淑芬一直由自己赡养;赵大海去世后,姐姐们却将母亲“控制” 起来,导致自己无法尽孝,因此应多分遗产 。
刘明明、刘小宝、王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将三人作为一股参与继承分割,三人内部份额分配无需在本案处理。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产份额确定:2011 年,法院判决确认孙淑芬对一号房屋享有二十分之十二的份额,赵小刚继承二十分之二,赵晓燕、赵晓梅等六姐妹各继承二十分之一。
遗嘱争议:赵晓梅等五人提交一份孙淑芬的代书遗嘱,内容为其财产由八个子女平均分配,并作废此前遗嘱 。遗嘱由赵晓杏代书,孙淑芬捺印,另有两名证人签名捺印。但因赵晓杏既是继承人又是代书人,该遗嘱存在形式瑕疵 。
继承关系变动:赵晓燕、刘亮亮先后离世,其继承份额因婚姻关系及亲属关系发生转移,刘明明、刘小宝、王丽成为相关份额的继承人。赵晓兰明确放弃对一号房屋的继承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原则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遵循 “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按法定” 原则,同时严格审查遗嘱形式与效力。
(二)争议焦点解析
遗嘱效力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且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或代书人 。涉案遗嘱由继承人赵晓杏代书,不符合形式要件,因此被认定无效。遗嘱无效后,孙淑芬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
法定继承份额分配:孙淑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赵晓燕、赵晓梅等八人,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等分配遗产。赵晓兰放弃继承,其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赵晓燕继承的份额因夫妻共同财产及后续亲属离世,发生转继承,由刘明明、刘小宝、王丽继承相应部分 。
赡养情况与遗产分配:赵小刚虽称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且根据各方陈述,孙淑芬生前未与其共同生活。因此,赵小刚要求多分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判决孙淑芬在一号房屋中所享有的二十分之十二份额,由赵晓梅、赵晓竹、赵晓荷、赵晓桃、赵晓杏、赵小刚各享有七分之一份额,刘明明、王丽、刘小宝共享有七分之一份额。
案件启示
(一)订立遗嘱需规范严谨
订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需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建议优先选择。同时,避免继承人参与遗嘱订立过程,防止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 。
(二)保留赡养证据很重要
在赡养老人过程中,可通过医疗记录、费用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方式保留证据 。这些不仅是孝心的体现,在遗产分配时,也能作为主张多分份额的有力依据。
(三)关注继承关系变动
继承过程中,可能因婚姻、亲属离世等情况发生转继承、代位继承 。家庭成员应及时了解法律规定,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继承程序合法合规 。
继承纠纷往往夹杂着亲情与利益的冲突,稍有不慎就会伤害家人感情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或是对遗嘱订立、遗产继承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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