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未立遗嘱的经济适用房,如何确定继承份额?

2025/06/12 21:24:37 查看12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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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母异父的姐弟因一套经济适用房对簿公堂,房产证上的名字能否决定归属?共同申请、共同还贷又能否成为多分遗产的理由?今天,我们通过这起真实案例,深入剖析经济适用房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要点。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陈淑兰与前夫离婚后,带着女儿刘晓婷、刘晓燕生活 。后来,陈淑兰与王明远再婚,生下儿子王浩 。2008 年,王明远离世;2013 年和2020 年,陈淑兰的父母也相继去世 。2021 年 4 月 27 日,陈淑兰因病去世,留下位于大兴区的一号房屋,这套经济适用房成为刘晓婷、刘晓燕与王浩之间矛盾的焦点 。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刘晓婷、刘晓燕):姐妹俩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按份共有,每人各继承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并让王浩承担案件受理费。她们表示,母亲去世后,王浩不同意她们继承应得份额,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 。

被告抗辩(王浩):王浩坚决请求驳回刘晓婷、刘晓燕的诉讼请求,提出三点理由:

产权共有主张:一号房屋是经济适用房,2009 年自己与母亲 共同申请,虽然房产证只写了母亲名字,但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不同于商品房,申请表上的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都是产权人,所以自己与母亲 共同拥有该房屋产权。

赡养与贡献强调:房屋是贷款购买,因母亲超过 60 岁无法贷款,以自己名义贷款并和母亲 共同还贷。母亲退休金不足以支付房贷和生活开支,自己的工资补贴家用,且母亲生前体弱多病,一直由自己照顾,死后也由自己安葬 ,在分配遗产时应多分 。

产权性质认定:经济适用房属于有限产权,不满 5 年不得交易,即使满 5 年也需补交相关价款才能取得完全产权 。目前该房屋不属于母亲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自己作为共同申请人、买受人、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占有使用。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屋申请与购买:2009 年 2 月,陈淑兰家庭通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申请人口为陈淑兰和王浩,准予配售一套二居室 。随后,陈淑兰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因陈淑兰年龄问题,她与王浩作为借款人办理 23 万元贷款 。

产权登记情况:2014 年 5 月 30 日,一号房屋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陈淑兰,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其他事实:陈淑兰生前未立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仅刘晓婷、刘晓燕和王浩 。房屋贷款已还清,现由王浩夫妇居住。双方均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对母亲尽到更多赡养义务,但均无法充分证实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原则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核心在于判断一号房屋是否属于陈淑兰遗产,以及各继承人的应得份额。遵循 “遗产为个人合法财产”“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一般均等,尽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 等原则 。

(二)争议焦点解析

房屋产权归属认定:经济适用房虽具有政策性,但不能仅以申请人口确定产权 。购房合同由陈淑兰签订,产权登记在其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应认定陈淑兰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属于其遗产。王浩主张共同产权缺乏法律依据 。

遗产分割份额判定:双方都未能充分证明自己与母亲 共同生活或对方未尽赡养义务 。但考虑王浩是共同申请人、共同借款人,且母亲曾支取其工资补贴家用等因素,法院酌情调整继承份额。

经济适用房特殊性质处理:尽管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但不影响其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继承人取得产权后,需按照相关规定补交价款、完善手续,才能正常交易。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陈淑兰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刘晓婷继承 30% 份额,刘晓燕继承 30% 份额,王浩继承 40% 份额 。

案件启示

(一)经济适用房产权需明晰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即使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也要明确产权归属 。建议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避免日后继承或分割产生纠纷。若涉及贷款,保留共同还款证据,以备争议时使用 。

(二)赡养证据留存很关键

在赡养老人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如医疗记录、护理费用支付凭证、陪伴照片、聊天记录等 。这些证据在遗产分割时,可作为主张多分份额的有力依据。

(三)特殊房产继承要谨慎

对于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特殊性质房产,继承后需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变更和补交价款等手续 。不确定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继承程序合法合规,避免后续交易受限。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复杂敏感,如果您在经济适用房继承、特殊房产分割等方面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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