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已来,看看它有何影响?

2019/03/10 11:02:17 查看11304次 来源:赵辉律师

  8月10日晚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截止至2018年9月10日,因此目前草案仍未正式实施,正式法律解读仍然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

  送审稿共有6处变化,其中值得重点关注的变化有两点:(1)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2)增加了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送审稿有何影响?

  天风商社表示:目前由于条例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后定稿及实施如何尚不得而知,究竟是全面限制VIE、收购限制VIE,还是维持现状都暂且无法有明确的答案。我们认为短期内会对板块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盈利能力预期长期上可能出现一定下滑,兼并收购的进度短期内会受限于法律的未落地而受到拖累。

  光大证券(8.18, -0.07, -0.85%)表示:市场对《送审稿》部分内容解读上的差异带来一定的恐慌情绪,认为在实际操作层面对整体民办教育的负面影响有限。送审稿》或将对民办学历教育带来的4方面影响:

  1)《送审稿》第七条新增内容中明确提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明确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时收取管理费的不合法性,该改动将加速推动60余所以“校中校”形式存在的独立学校的脱钩改制,有利于加快民办高等教育公司对于独立学院的整合以及转设进度。

  2)《送审稿》第十二条新增“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该条新增内容市场争议较大,存在两种可能的解读:①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隔离单体学校风险。②彻底否定集团化办学对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收购。认为解读①的可能性较高,在收购时应当新建一个独立公司作为新学校的举办人,以隔离每个非营利性学校的运营风险。且即使最差情况即解读②,对民办教育行业的影响仍旧有限。对民办高校而言,收购整合黄金周期为未来5年,因此对高等教育的实际影响不大。K-12学校未来政策落地后或将面临不能收购或者协议控制非营利学校的风险,对义务教育阶段可能有所影响。

  3)《送审稿》第四十五条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关联交易,但与关联方的交易需要受到教育部、人社部的监管,以确保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此条款杜绝未来民办学校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性”之实,引导希望营利的学校登记为营利性学校,从而真正实现分类管理。未来港股上市公司的有效税率预计将在10-15%之间。

  4)《送审稿》第五十三、五十五条,民办学校享受一定的的税收及土地优惠政策。《送审稿》再一次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允许地方政府以优惠条件向营利性学校提供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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