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未出庭的证言有法律效力吗?北京律师剖析关键

2025/06/12 21:36:35 查看22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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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载家族记忆的房屋,在两代人离世后引发激烈纷争。口头承诺能否对抗法定继承?谁又能证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今天,通过这起真实案例,带您直击遗产继承纠纷的法律现场。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周明远与李淑华是夫妻,育有三子女:长女周静、次女周敏、儿子周立强 。周立强与妻子林芳育有儿子周子轩 。2013 年 10 月,周立强先于父母离世;2019 年 12 月,李淑华去世;2020年 2 月,周明远也离开了人世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是周明远 1994 年从甲公司以优惠价购得,登记在其名下,成为这场纠纷的核心遗产 。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周静、周敏):周静和周敏向法院起诉,要求各自继承一号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并由周子轩承担诉讼费。她们表示,父母生前未立遗嘱,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父母去世后,就遗产分割多次与周子轩协商未果,只能诉诸法律 。为证明自己尽到赡养义务,姐妹俩提供了购物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

被告抗辩(周子轩):周子轩坚决不同意原告诉求,称购房时爷爷奶奶明确表示由自己出资,房屋归自己所有,二老生前也多次向亲友表明去世后房屋由他继承。他提交姑姑们的书面证言及视频,试图证明老人意愿,还出示购房票据、母亲林芳的房产证复印件作为佐证 。

第三人主张(林芳):林芳申请继承房屋 30% 的份额,称丈夫去世后的七八年里,独自承担照顾公婆的重任,尤其是婆婆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她悉心照料。为此,她提交邻居书面证言、银行流水、购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付出 。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屋权属:一号房屋为周明远与李淑华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于婚姻存续期间 。

继承意愿争议:周子轩提供的姑姑们的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且未附身份证,形式上存在瑕疵;周静、周敏认为证言内容无其他证据佐证,且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

赡养义务争议:林芳主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提供的邻居证言因证人未出庭、内容单一,银行流水等证据也难以直接证明支出用于公婆;周静、周敏则称父母退休金充足,还补贴林家生活。

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原则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因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适用法定继承规则;同时涉及代位继承、赡养义务认定等法律要点。

(二)争议焦点解析

继承方式与份额分配: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明远、李淑华去世后,应由法定继承人周静、周敏、周立强均等继承。因周立强先于父母离世,其份额由周子轩代位继承,即三人各得三分之一份额。

口头遗嘱与证人证言效力:周子轩主张的 “老人口头承诺”,因不符合《民法典》中口头遗嘱需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规定,无法认定为有效遗嘱。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因形式不合法、内容无佐证,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三)举证责任分配

周静、周敏需证明法定继承关系及自身赡养情况;周子轩若主张遗嘱继承,需提供合法有效遗嘱;林芳要求多分遗产,则要举证证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实际审理中,周子轩和林芳均未完成举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号房屋由周静、周敏、周子轩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要合规

避免因口头承诺或形式瑕疵引发纠纷,建议通过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等方式明确遗产分配 。订立遗嘱时,务必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留存相关过程证据。

(二)赡养证据留存是关键

尽赡养义务时,保留医疗票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凭证 。特别是主张多分遗产时,需用客观证据证明长期、实质性的付出。

(三)证人证言使用需谨慎

证人证言需符合法定形式,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身份信息,证言内容最好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否则,难以被法院采信。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夹杂着情感与利益的纠葛,稍有不慎便会激化矛盾 。如果您正面临遗嘱订立、继承纠纷等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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