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提醒:工龄房登记与出资不一,继承时出资款能对抗产权吗?

2025/06/12 21:38:10 查看22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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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工龄房引发两代人纷争,出资款能否改写产权归属?残疾弟弟的遗产又该何去何从?今天,通过这起真实案例,带您揭开复杂继承纠纷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赵建国与孙秀兰系再婚夫妻,赵建国育有子女赵大海、赵晓梅、赵晓红、赵晓丽和患有残疾的赵小刚 。赵小刚与妻子李芳育有女儿赵小雨,后二人于 2006 年离婚 。赵建国于 1995 年 2 月离世,孙秀兰在 2007 年 1月去世,赵小刚也于 2022 年 2 月病逝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1998 年购买登记在孙秀兰名下,购房时使用了赵建国的工龄,成为这场家庭纠纷的核心矛盾点 。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赵大海、赵晓梅、赵晓红、赵晓丽):四兄妹向法院起诉,要求一号房屋归四人所有,赵小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由其承担诉讼费。他们表示,父母生前未立遗嘱,为照顾残疾弟弟赵小刚,多年未办理继承,让赵小刚居住在此 。父母赡养主要由四人承担,尤其是赵晓梅和赵晓红付出更多,且赵小刚晚年遭赵小雨遗弃,因此诉请法院支持其诉求。

被告抗辩(赵小雨):赵小雨坚决不同意原告诉求,认为本案应为析产继承纠纷 。她指出,购房款实际由父亲赵小刚支付,并提供 1998 年的购房收据(交款人赵小刚)和购房款清单(购房人孙秀兰)作为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部分应作为遗产分割,而剩余部分应归赵小刚所有。赵小刚去世后未留遗嘱,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她有权继承父亲的份额 。此外,她否认遗弃父亲,称因工作原因只能定期探望,父亲 日常开销由四原告管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且赵晓梅还持有父亲小卖部 15 万元收益未分配 。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屋权属与出资:一号房屋登记在孙秀兰名下,使用赵建国工龄购买,但赵小雨主张实际由赵小刚出资 ,四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赡养情况争议:四原告称对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赵小雨承认四原告每周探望、每月给父母生活费,赵小刚未支付生活费,且赵小刚曾与父母共同生活,后搬至小卖部经营。

遗弃主张争议:四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赵小雨未尽赡养义务,赵小雨予以否认 。

房屋价值评估:庭审中,双方均不申请对一号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原则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因被继承人未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规则;同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工龄福利折算等法律要点。

(二)争议焦点解析

房屋权属与遗产范围:一号房屋登记在孙秀兰名下且使用赵建国工龄购买,应认定为赵建国与孙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遗产范畴。赵小雨主张赵小刚出资购买应享有物权,法院指出出资仅涉及债权关系,不能直接改变房屋产权归属 ,若赵小雨有证据可就出资款另行主张 。

继承份额分配:赵建国与孙秀兰去世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赵大海、赵晓梅、赵晓红、赵晓丽和赵小刚均等继承。考虑到四原告相较赵小刚尽赡养义务更多,法院酌情调整份额,确定四原告各继承 20.5%,赵小刚继承 18% 。赵小刚去世后,其份额由女儿赵小雨代位继承 。

遗弃行为认定:四原告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但证据不足以证明赵小雨存在遗弃行为,法院不予采信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赵大海、赵晓梅、赵晓红、赵晓丽、赵小雨继承所有,其中赵大海、赵晓梅、赵晓红、赵晓丽各继承 20.5% 份额,赵小雨继承 18% 份额 ;

五人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相互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启示

(一)产权登记与实际出资要厘清

购房时登记产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仅凭出资凭证不能直接认定物权归属,建议保留相关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避免继承时产生纠纷。

(二)赡养证据留存是维权关键

主张多分遗产时,应保留医疗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 。日常照顾老人的照片、视频,以及与其他亲属沟通赡养事宜的聊天记录,都可能成为有力证据。

(三)复杂继承关系早规划

再婚家庭、多子女家庭的继承关系复杂,建议提前订立遗嘱,明确遗产分配 。涉及工龄房等特殊财产,可咨询律师,确保遗嘱合法有效,避免家庭矛盾升级。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交织着情感与利益,稍有不慎就会让亲情陷入僵局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难题,或对遗嘱订立、财产分割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定制专属法律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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