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2 21:39:03 查看28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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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载家族过往的安置房,却让亲人因居住权对簿公堂。被安置人是否天然享有居住权?出资购房又能否改变权益归属?今天,我们通过这起真实案例,为你揭开拆迁安置与遗产继承背后的法律玄机。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刘永昌与赵淑珍是夫妻,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儿子刘建强、刘建民、刘建伟,女儿刘建芳 。刘建强与妻子孙晓霞育有儿子刘阳;刘建伟的儿子是刘昊。2021 年 12 月 2日,赵淑珍离世;2022 年 8 月 28 日,刘永昌也离开了人世 。这场纠纷的焦点 —— 一号房屋,源于 2002 年刘永昌承租的公房拆迁,经回迁安置购买后登记在刘永昌名下,而围绕它的居住权归属,引发了家族内部的激烈争议。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刘建强、孙晓霞、刘阳、刘昊):四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他们指出,2002 年公房拆迁时,拆迁协议明确将他们列为被安置人,且购房价格因安置人口享受了优惠政策 。若没有他们作为被安置人,不可能获得 97 余平方米的三居室 。此前,双方在街道司法所调解未果,为维护权益,只能诉诸法律 。
被告抗辩(刘建民):刘建民承认亲属关系属实,但表示涉案房屋实际由四兄妹共同出资购买,原告主张的安置利益与其出资不符。房屋产权原由父母持有,去世时未留遗嘱,目前房屋空置,原告权益未受损害 。此外,他还指责刘建强未尽赡养义务,多次阻挠父母立遗嘱,且刘建强一家此前已获得另一处平房拆迁安置,刘昊也不在此居住,四人属于“空挂户”,因此不同意原告诉求 。
第三人意见:
刘建芳:认可原告有权居住使用一号房屋,自己在购房时实际出资 3 万元。
刘建伟:确认四原告曾在房屋内实际居住,自己也出资 3 万元,父母同样有出资,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居住权问题。
(三)关键事实认定
拆迁安置情况:2002 年,甲公司(北京)对角湾地区进行危旧房改造。刘永昌作为代表,与甲公司签订协议,明确被安置人口为六人(包括刘永昌、赵淑珍、刘建强、孙晓霞、刘阳、刘昊),并购买三居室一套(即一号房屋),购房价格因安置人口因素享受优惠。
房屋权属: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刘永昌名下,二老去世后成为遗产 。
出资与居住争议:刘建民主张共同出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刘建强等四原告曾在房屋居住,刘昊目前虽未居住,但户籍在拆迁安置范围内。
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原则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权益保护、居住权、共有财产等相关规定,核心审查被安置人权益与房屋居住权的关联性。
(二)争议焦点解析
被安置人是否享有居住权:根据拆迁协议,四原告作为明确列明的被安置人,且购房价格因安置人口数量享受优惠,这表明他们对房屋的取得作出了贡献。从法律角度,被安置人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天然享有对安置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该权益受法律保护 。
出资与居住权的关系:刘建民虽主张共同出资,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即便存在出资事实,在拆迁安置中,被安置人的身份权益优先于出资因素。出资仅涉及房屋购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对抗被安置人基于协议取得的居住权 。
遗产继承与居住权共存:一号房屋在刘永昌夫妇去世后成为遗产,刘建强作为继承人,对房屋享有共有权,而共有权本身包含居住使用等权能。这意味着,无论从被安置人身份,还是继承人身份,刘建强等四原告都有权居住使用该房屋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原告刘建强、孙晓霞、刘阳、刘昊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
案件启示
(一)拆迁安置权益要明确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被安置人务必确认自己的权益是否在协议中清晰体现 。保留好拆迁协议、安置文件等资料,避免日后因权益归属产生纠纷。若涉及多人出资购房,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
(二)居住权与所有权有别
居住权是独立于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即便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符合条件的被安置人、承租人等仍可能享有居住权。在家庭房产分配中,要区分不同权利性质,避免混淆导致矛盾 。
(三)家庭财产纠纷早规划
涉及家族房产、遗产等问题,建议提前通过协议、遗嘱等方式明确分配方案 。日常相处中,注重保留出资、赡养等相关证据,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拆迁安置与遗产继承纠纷往往牵扯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法律问题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或对居住权、房产分配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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