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4 08:48:46 查看23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杨 王晓丹
孙某和孟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于早年间去世。丧子后,二人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相继分别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系孙某的弟弟,被法院指定为孙某的监护人;王争系孟某的外甥,被法院指定为孟某的监护人。孟某于2023年去世后,孙某将王争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属于其与孟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某房屋中属于孟某所有的50%份额。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孟某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50%份额,由孙某与王争依法继承,其中孙某继承30%的份额,王争继承20%的份额。
孙某诉称,“我系被继承人孟某的妻子,我们二人育有一子,于2018年去世。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与孟某各占50%份额。孟某于2019年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争为其监护人,王争为孟某外甥,并保管着孟某的全部财产。2023年孟某去世,因其生前未留遗嘱,故我要求依法继承孟某的遗产。”
王争辩称,“主张孟某的遗产份额均由我继承。孙某与孟某在2019年分别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均在生活上、经济上、精神上无法为对方履行有效的扶养义务。我主动为孟某聘请保姆,并承担中介费、部分雇佣保姆的费用。2021年孟某摔倒严重受伤,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我开始在案涉房屋与孟某同住,照顾孟某直至其去世,承担了孟某的全部生活开销。孟某去世后,我为其办理后事并担负丧葬费3万余元。孙某目前依赖于医院的治疗护理,即便继承了房产份额,也不会改变其生活状态。我作为孟某的监护人,履行了监护职责,且独立承担了扶养孟某的全部责任,有权分得遗产,且要求多分遗产,孙某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孟某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孟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各占50%的份额;孟某所享有的50%份额在其去世后系其遗产。因孟某生前未订立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孙某作为孟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关于王争是否享有继承权、是否应适当分得遗产一节,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作出的裁决,孟某于2019年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王争被指定为孟某的监护人。从孙某所述孙某住院治疗的时间及身体状况来看,客观而言,孙某不具备在日常生活中照料、扶养孟某的能力。而王争所提交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无论在经济帮助方面,还是精神慰藉方面,其在孟某生前均对孟某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王争可以主张继承权并应当适当分得遗产。
至于孙某及王争各自应继承案涉房屋的具体份额,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现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因素考虑,法院酌情判定孟某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50%份额,由孙某继承30%,由王争继承20%。继承之后,孙某占案涉房屋80%的份额,王争占案涉房屋20%的份额。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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