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4 10:00:56 查看33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司法实践中,在原告证据不足情况下,法官有时会鼓励原告撤诉;原告为了避免败诉的后果,也愿意申请撤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原告撤诉后其实体权利并不受影响,其仍可以搜集证据再次提起诉讼。但是被告参加诉讼的成本得不到弥补,且面临重新被起诉的风险,造成诉累。因此法院应询问被告是否同意原告撤诉,避免原告滥用权利损害被告的利益。
解 读
被告在原告撤诉过程中的权利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首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该原则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情境下,被告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平等原则,其意见理应得到尊重和考量。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保障了被告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原告撤诉环节,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观点,避免原告单方面的撤诉行为对被告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其次,防止原告滥用撤诉权也是被告在该情境下享有权利的重要法律考量因素。撤诉权虽是原告的法定诉讼权利,但任何权利都不应被滥用。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已经进入到较为深入的审理阶段,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包括时间、精力和金钱。若原告可以随意撤诉,而不考虑被告的利益,可能会导致原告利用撤诉来规避不利的诉讼结果,或者通过多次撤诉、起诉的方式来拖延时间、耗费被告的精力,从而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赋予被告在原告撤诉时表达意见的权利,使法院在审查撤诉申请时能够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
二、 被告权利的具体体现
1 同意权的行使
当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时,被告拥有表达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被告行使同意权的方式通常是通过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或者在庭审中口头表达。在实践中,若被告同意原告撤诉,法院一般会对撤诉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形,法院通常会裁定准许撤诉,此时案件将就此终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也随之解除。例如,在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原告撤诉,法院在审查后,确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便会准许撤诉,案件快速了结,双方也无需再进行繁琐的诉讼程序 。
然而,若被告不同意原告撤诉,法院则会进入更为严格的审查程序。法院会全面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原告撤诉的真实原因、撤诉是否会对被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案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因素。被告不同意撤诉的理由可能多种多样,比如被告认为自己已经为诉讼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包括聘请律师、收集证据、多次参与庭审等,原告撤诉将使其这些投入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或者被告期待通过诉讼获得一个明确的法律裁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撤诉将导致其这一期望落空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不同意意见将成为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重要参考因素。
2 权益保障的考量
在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时,被告的权益保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一方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所付出的诉讼成本是法院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被告为了应对诉讼,可能已经支付了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各种费用,同时还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原告随意撤诉,而被告的这些成本无法得到合理补偿,这显然对被告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在审查撤诉申请时,会权衡原告撤诉对被告诉讼成本的影响,若认为被告的诉讼成本过高且撤诉将对被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法院可能会倾向于不准许撤诉 。
另一方面,避免被告面临重新被起诉的风险也是法院保障被告权益的重要方面。如果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撤诉,之后又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被告将不得不再次投入资源应对诉讼,这无疑会给被告带来极大的困扰和负担。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法院在审查撤诉申请时,会综合考虑原告撤诉的动机和后续再次起诉的可能性。如果法院认为原告撤诉可能存在恶意,或者有较大可能再次起诉,从而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诉累,法院可能会基于保障被告权益的目的,裁定不准许撤诉 。例如,在一些商业纠纷案件中,原告可能为了拖延时间、扰乱被告的正常经营秩序而申请撤诉,法院在查明相关情况后,会充分考虑被告的权益,对撤诉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被告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
三、相关案例分析
(2022)最高法民终 207 号案例详情
1 案件背景与纠纷起因
本案系一起复杂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周松堦身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其与致富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紧密关联,而致富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2013 年 3 月 25 日,北京神通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通公司)与周松堦、林家礼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书》 。该协议书从表面上看是关于股权质押的约定,但深入探究其条款内容,实则是以股权质押为形式,旨在实现股权转让以及股权代持的目的。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各方就协议内容的理解和履行产生了严重分歧。神通公司主张周松堦拒绝支付后续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4 亿元,认为周松堦的行为构成违约。然而,案涉《股权质押协议书》在关键条款上存在缺失,并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对价、后续投资金额以及付款期限等核心内容,且神通公司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各方就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 6 亿元达成了一致意见 。另一方面,神通公司未经周松堦、林家礼同意,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擅自将代周松堦、林家礼持有的泰华通达公司 33% 股权转让给龙脉通公司,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直接导致周松堦、林家礼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周松堦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神通公司发送《关于通知解除〈股权质押协议书〉及返还购股款事宜的函件》,邮政快递单显示该函件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被神通公司签收 。由此,双方矛盾激化,引发诉讼。
2 原告撤诉申请与被告反应
在一审漫长的诉讼过程中,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案件事实逐渐明晰,双方的争议焦点也愈发凸显。然而,就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周松堦突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这一举动引发了被告神通公司的强烈反应,神通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周松堦的撤诉申请。神通公司认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包括聘请专业律师、收集各类证据、多次参与庭审等。如果周松堦此时撤诉,将使其之前的所有努力付诸东流,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神通公司还怀疑周松堦撤诉的动机不纯,担心周松堦可能是为了规避不利的诉讼结果,或者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坚决反对周松堦撤诉 。
3 法院判决结果及依据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案件的各种因素后,对周松堦的撤诉申请作出了不予准许的裁定。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依据主要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 在本案中,周松堦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而神通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符合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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