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4 22:10:25 查看14次 来源:邱文峰律师
【律师分析】大亚湾、惠阳房产物权纠纷邱文峰律师认为,本案系典型的同居关系下不动产权属争议。邱律师深耕大亚湾、惠阳地区房产纠纷领域多年,处理过多起类似同居购房确权案件,对区域司法实践中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标准具有丰富经验。
在本案中,原被告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并登记为共同共有,分手后因物权归属产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外,应按共同共有处理。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出资系借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法院据此驳回其确权请求,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与实际出资情况在物权确认中的综合考量原则。邱文峰律师提示,恋爱期间共同购房需谨慎约定权属比例,避免因登记状态与实际意思表示不一致引发纠纷。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91民初3553号
原告:杨某攀,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肖某风,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陆川县。
原告杨某攀与被告肖某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攀、被告肖某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价值636888元的不动产权为原告所有;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不动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7月份购买了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西区。当时原告与被告为情侣关系,房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购买的并且加上了被告的名字。后由于被告隐瞒原告而从事传销工作以至于感情产生破裂,截止今日原告都未曾与被告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中途也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将房子退还给原告未果。
被告肖某风辩称,房子是共同首付买的,买房的目的是为了结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自2014年开始恋爱,两人以结婚为目的于2015年7月购买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房,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共同共有。购房时,被告向原告转账10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该房首付款及其他费用共计20万元左右。购房之后,购房贷款及物业费等费用由原告负担。2018年年底,原、被告分手,现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原告称被告出资的10万元首付款系向被告借款,由于双方系恋爱关系,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涉案房产,双方均有出资,原告诉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并过户,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84.44元,由原告杨某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某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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