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4 22:15:52 查看20次 来源:邱文峰律师
【律师分析】 惠阳、大亚湾房产物权纠纷邱文峰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在处理这类涉及夫妻共有房产的析产问题时,需准确把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性质及法律规定。邱文峰律师在大亚湾、惠阳地区执业多年,专注于房产物权纠纷领域,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丰富经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是合法有效的维权途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面临执行程序中共有财产无法处理的情况时,通过析产诉讼明确产权份额至关重要。
本案中,涉案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为婚后购买,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而共同共有财产在析产时,若没有约定份额或出资额不明确,一般视为等额享有,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法律原则。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391民初3770号
原告:苏某,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身份证号码:510************810。
被告:陈某,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5组15号,身份证号码:430************279。
被告:缪某燕,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身份证号码:362************026。
原告苏某与被告陈某、缪某燕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被告缪某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登记于被告陈某、缪某燕名下的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西43号公园道花园1栋1111号房产(房产证号:33000073**),被告陈某享有50%的产权份额;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陈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1569号判决书已经生效,上述判决判令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初35290号判决,(2019)粤0304民初35290号判决判令被告陈某偿还原告5万元及相关利息。此后,被告陈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内容,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4执9095号。执行过程中,因被告陈某对于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西43号公园道花园1栋1111号房产所占份额无法确定或者存在争议而无法拍卖处理,原告遂提起析产诉讼,以确定被告陈某对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西43号公园道花园1栋1111号房产所享有份额并主张分配。被告陈某与被告缪某燕为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购买了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西43号公园道花园1栋1111号房产,且登记在双方名下,被告陈某对上述房屋理应占有50%的份额。
被告陈某未作答辩。
被告缪某燕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初35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的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陈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某偿还借款50000元;二、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某赔偿逾期还款损失(该损失以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4执9095号《查证结果通知书》,载明:苏某,关于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持有的深圳市精诚巴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期限自2020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同时,本院依法查封执行人陈某共有的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西43号公园道花园1栋1111号房,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18日,因该房产为共同共有并已抵押,暂无法处理(如需续行上述保全措施,请于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此外,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如你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2020年6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4执90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告陈豪、缪某燕系夫妻关系,婚后购买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西43号公园道花园1栋1111号房,房产证号:3300007366。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债权数额为194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缪某燕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各占50%份额。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故原告作为(2020)粤0304执90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作为被执行人的陈豪及其配偶缪某燕共有的财产,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西43号公园道花园1栋1111号房登记在两被告名下,系两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两被告并未提出存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故涉案房产应属两被告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原告要求对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实际上是要求对两被告的涉案房产从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后进行份额的分割。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两被告并未提出存在约定共有份额或出资额度差异的相关情况,并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均等分割。故本院认定两被告所有的涉案房产各占50%份额。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陈豪对涉案房产占有50%份额,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陈某对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西43号公园道花园1栋1111号房(房产证号:33000073**)享有50%的所有权。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叶某漳
没有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