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025/06/15 17:01:41 查看5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走私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我国刑法将走私罪列为类罪,根据走私对象不同分为12个罪名。其中,《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走私特定物品(如武器、文物、废物等)与普通货物作出区分。走私废物罪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均属于非涉税走私犯罪,但二者在犯罪对象、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上存在交叉与差异。

一、 走私废物罪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的法律界定

1. 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

1) 犯罪对象:限于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且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国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

2) 主观方面:需行为人明知是废物仍逃避海关监管运输进境。

3) 量刑标准: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的适用范围

1) 犯罪对象:包括珍稀动植物、古生物化石、疫区动植物产品等,以及《对外贸易法》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如特定废旧机电、木炭等)。

2) 司法解释扩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解释将“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也纳入该罪规制范围,但存在“罪刑法定”原则的争议

二、 走私废物行为是否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1. 法条竞合关系

1) 废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特定类别,走私废物罪是特别法条,优先适用。

2) 例外情形:若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如全新电器),仍以走私废物罪定罪,但量刑时从重处罚。

2. 司法实践中的定性标准

1) 对象明确性:行为人明知走私废物且无其他禁止进出口物品,直接适用走私废物罪。

2) 概括故意情形:若行为人不知具体走私对象但具有概括故意,按实际查获物品性质定罪。

3. 争议案例解析

1) 案例1:某团伙走私废旧电子产品,其中混有未使用过的电子元件。法院认定构成走私废物罪,混入普通货物作为量刑情节。

2) 案例2:企业未申领许可证出口军品迷彩服,因逃避许可证管理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三、 两罪的量刑差异与辩护要点

1量刑对比

走私废物罪5年以下5年以上(数量/危害结果)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5年以下5年以上(数额/特殊物品)

2辩护策略

对象认识错误:主张行为人不知运输物为废物,可能脱罪或降格为行政违法。

证据链缺陷:质疑海关对废物性质的鉴定程序或数量认定。

四、公众警示

当前司法解释将部分限制进出口货物纳入禁止进出口罪范畴,虽强化打击力度,但与刑法明确性要求存在张力。公众需注意:

企业合规:进出口前需核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及环保标准。

法律后果:走私废物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与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的双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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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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