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5 17:04:09 查看43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涉废塑料走私案,成功争取缓刑处理
案情回顾
汪某某为牟利,明知国家限制进口废塑料,仍从境外大量采购,并通过某公司以“包税、包证”方式走私入境,共进口73个货柜、1571多吨废塑料,冒用他人公司名义通关。货物运至佛山仓库后直接转卖。汪某某还指使他人支付通关费用。案发后,汪某某主动投案。
辩护观点
辩护人在充分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并与承办机关沟通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汪某某在本案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对其应从轻、减轻处罚;
2、汪某某在海关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
3、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4、汪某某系初犯、偶犯,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5、汪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1、侦查阶段:成功将汪某某取保候审,避免其长期羁押,有利于其家庭稳定和后续补救措施的开展。
2、法院审判阶段: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以走私废物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实现了“轻判+缓刑”的结果。
案件评析
本案中,律师在案件早期即介入,通过全面梳理案情、明确汪某某的从犯地位和自首情节,积极推动取保候审,并引导其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最终,法院采纳了主要辩护意见,对汪某某判处缓刑,避免了实刑执行,达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也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把握政策尺度、运用法律策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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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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