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6 08:42:18 查看20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一、案件背景
原告曾某某是湖南某村村民,其房屋因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2019 年 12 月,被告街道办与曾某某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并认定其家庭应予安置的人数为 “五个半人”,其中次子曾东某超生仅获 “半个安置”,儿媳因非农户口被认定不符合安置条件。曾某某主张,协议由儿子曾某代签,且自己对安置人数认定不服,认为儿媳应具备安置资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重新订立协议。
1.协议签订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原告认为协议由儿子代签且自己不知情,协议效力存疑;被告则主张原告全家在场且认可协议内容。
2.安置人数认定的合法性:被告依据地方政策给予其次子 “半个安置”,原告认为该标准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以其非农户口为由否定安置资格,原告主张儿媳已被集体经济组织接纳,应具备资格。
三、被上诉人镇政府辩称
1.协议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称曾某某签订协议时全家在场,提供了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并签署《房屋被征收家庭人员调查审核表》,对协议内容知情。
2.征收程序合法: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发布征收公告,涉案土地经湖南省政府批准征收,程序符合规定。
3.安置人数认定符合政策:次子属于超生人员,按照当地政策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可按一半标准安置。
4.儿媳为非农户口,按照当地政策不符合安置条件。
四、胜诉结果
1.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关于安置人数为“五个半人” 及儿媳因非农户口不符合安置的条款无效。
2.责令重新认定安置资格:被告需在60 日内对儿媳的安置资格重新作出认定。
五、法律意义
1.本案明确行政协议签订需遵循自愿原则,代签行为需有明确授权,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户籍改革后,认定安置资格需综合考虑生产生活状况、土地依赖程度等因素,而非单一户口性质。
3.法院认可合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但强调其不得与上位法冲突,且需保障被征收人基本权益。
六、律师策略
在本案中,律师团队采取了以下策略:首先,指出代签行为无授权,质疑协议签订的自愿性,动摇协议效力基础;其次,引用户籍改革政策,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会议记录,证明儿媳具备安置资格;最后,挑战超生安置差异化标准,为类似情况争取权益。
七、温馨提示
1.征收补偿协议需本人签署,代签需出具书面授权,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
2.关注地方政策是否与国家法律冲突,如户籍改革后仍以非农户口否定资格可能不合法。
3.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证据(如分红记录、村民会议决议等)。
4.对协议内容有异议时,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避免超过时效。
八、结语
这起案件凸显了集体土地征收中安置补偿的复杂性,也展现了司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城市化进程中,行政机关需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征收程序透明、补偿标准合理;被征收人则应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如此,才能在城市发展与个体权益之间实现平衡,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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