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6 10:29:39 查看87次 来源:管艳玲律师
诸如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管辖恒定原则,起诉时案件管辖权确定后,即起诉时对案件 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因确定管辖的事由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 化而影响其行使管辖权。 例如原告接收时即诉前调解阶段或者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位于A区,故A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区法院在立案受理后,又以被告住所地已不在该院辖区为由,依职权移送B区法院,移送管辖后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最终裁定A区法院管辖。
根据管辖恒定原则,起诉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在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事由影 响其行使管辖权。但是,存在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受理法院确定管辖权 的连接点是其中之一的被告住所地,原告撤回对该被告起诉的除外。
综上, 原告起诉时确定的法院管辖权一般不再变动,管辖恒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6条、第37条
相关案例:
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20593号民事裁定 (2023年5月12日)
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民辖442号民事裁定(2023年 11月28日)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