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6 15:27:49 查看57次 来源:管艳玲律师
拾得人应否返还保管费用 、酬金等;拾得人删除手机资料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其一,关于拾得人应否返还支付的手机保管费用、酬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 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 门。”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 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拾得人有 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若存在侵占遗失物的行为,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已经取得保管费、酬金等的,还应当基于不当得利承担返还责 任。 如拾得人拾得手机后,未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反 而故意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删除原始资料,该系列行为 表明,拾得人在拾得手机初期即存在侵占手机的意图。尽管其后手机被 返还,但其前述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
其二,关于拾得人删除手机中存储的信息应当承担何种侵权 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以及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均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若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手机资料中若存储了照片及其他通讯信 息等大量信息,拾得人删除上述资料的行为侵害了手机所有权人人格权益 ,不仅导致手机无法正常使用,还造成了其个人资料的永久丢失 。手机所有权人为恢复手机资料及继续使用手机,花费了699元进行修理却未能 成功,此行为属于为挽回损失而采取的自救措施,其费用支出合理且必 要。因此,该笔费用应由侵权人、即拾得人予以赔偿。侵害 人格权益,虽未造成其财产性损害,但上述资料中的通讯信息 系其正常人际交往中的重要资料,照片资料亦系记载其个人及家人人生 经历的重要载体,该项资料的删除会造成其人际交往的不便,过往难以 追忆的缺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综合考虑过错程度 、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以及个人侵权的具体情况,酌情判令刘某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综上,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若拾得人存在侵占遗失物的 不当行为,不仅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而且对于已经取得 的保管费、酬金等,还应当依法承担返还责任。 2.手机及其他电子平台上存储的自己及近亲属照片、通讯信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保护范围。拾得人基于侵占目的,恶意删除上述 资料及信息,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拾得人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形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 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4条、第316条、第317条、第985条 、第991条、第1034条、第116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01〕7号,2020年修正)第1条、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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