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6 17:27:49 查看19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关键点分析:
糖尿病作为基础病因的复杂性:
单足截肢的直接原因通常是糖尿病足坏疽、严重感染或外周动脉疾病。糖尿病本身是慢性病,常被列为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或需满足特定条件。
险种与条款核心:
重疾险: 重点看条款是否包含“多个肢体缺失”或“严重糖尿病并发症”(如有定义)。标准重疾定义中,“多个肢体缺失”通常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完全离断。单足截除(通常指踝关节以下)通常不满足此定义。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如某些产品含特定轻症/中症责任)。
意外险: 糖尿病导致截肢显然非意外,意外险不赔。
医疗险: 可以报销截肢手术及相关住院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等),但不赔付残疾本身。拒赔医疗费用需看是否属于免责(如既往症未告知)。
“严重糖尿病并发症”条款(如有):
明确诊断为I型糖尿病。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或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或至少一个脚趾以外的肢体因糖尿病并发症被截肢。
提供持续胰岛素治疗记录等。
少数重疾险可能包含此责任,但条件通常极其严苛,例如要求:
单足截除(踝下)可能符合“至少一个脚趾以外的肢体截肢”的条件,需严格对照条款文字。
近因原则与免责条款:
即使截肢手术本身是必要的医疗行为,但导致手术的近因(糖尿病及其并发症)是否属于承保责任或免责范围是关键。保险公司常以糖尿病是“既往症”、“慢性病”或属于免责条款范围为由拒赔重疾责任。
理赔律师抗辩/审查要点:
精准匹配条款定义: 首要任务是看合同有无针对糖尿病足截肢的特定保障(如严重糖尿病并发症)。若有,严格对照条款要求收集证据(I型糖尿病诊断、胰岛素依赖证明、截肢手术记录明确病因等)。
挑战“多个肢体缺失”的机械理解? 虽标准定义要求两个以上肢体,但若单足截除达到踝关节以上(技术上属于“小腿截肢”),则可能构成“单肢缺失”,需看条款是否包含此责任(通常不属于核心重疾)。
医疗险赔付的确定性: 对手术及医疗费用的赔付,拒赔通常不合理(除非涉及既往症未告知且影响承保决定)。应确保费用合理必要。
审查告知与核保: 如投保时已患糖尿病且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能以此解除合同并拒赔。需评估未告知内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
关注条款版本与特别约定: 不同公司、不同时期的产品条款差异大,可能有特定扩展责任。
结论: 糖尿病导致单足(踝下)截除,在标准重疾险定义下,因不满足“多个肢体缺失”且糖尿病本身常为责任免除或需特定条件,拒赔重疾保险金通常具有合理性。若合同包含“严重糖尿病并发症”且单足截除(尤其是踝上或满足脚趾以外的条件)严格符合该条款定义,则拒赔不合理。医疗险对手术及相关费用的赔付拒赔通常不合理(除非涉及既往症告知问题)。理赔律师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特定并发症责任条款及其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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