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6 17:30:39 查看2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非突发疾病”抗辩:
保险公司常以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为慢性、渐进性疾病为由拒赔,援引重疾险免责条款中“先天性、遗传性、慢性病”等排除责任。
律师抗辩关键:
后遗症≠原发病:投保时若原发病(急性感染期)已结束,仅遗留后遗症(如肢体瘫痪),则符合“后遗症”的保障范畴。
重疾条款明确包含:现行《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将“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瘫痪”列为重疾,脊髓灰质炎后遗症导致的永久性神经损伤可归入此类。
“投保前既存症状”争议:
若后遗症在投保前已存在,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如实告知”或“既往症免责”拒赔。
律师破局点:
症状隐匿性:部分患者后遗症随时间恶化(如50岁后出现新瘫痪),需通过肌电图等证明功能进行性丧失,非投保时既存状态。
告知范围限制:若投保时仅存在轻微跛行(未达重疾标准),且保险公司未针对性询问,则不属于故意隐瞒。
重疾险索赔核心:
瘫痪认定:需符合“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Ⅱ级(含)以下,且持续180天”的标准(《伤残评定标准》5.5.2条)。
呼吸功能衰竭:若累及呼吸肌导致肺功能损伤,可主张“严重慢性呼吸衰竭”(需血气分析及肺功能检测支持)。
医疗险赔付要点:
后期矫形手术(如肌腱延长术)、康复治疗费用属于赔付范围,但需排除免责条款中的“矫形美容类手术”。
(2023)京74民终XX号案:法院认定“脊髓灰质炎后遗肢体瘫痪”符合重疾险中“瘫痪”定义,拒赔无效。
胜诉关键证据:
神经科《肌力评估报告》证明当前肌力Ⅱ级;
投保前体检记录显示无运动功能障碍;
条款未明确排除“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结论:
不合理拒赔情形:若后遗症导致的功能障碍符合重疾/伤残标准,且非投保时既存责任,则拒赔无依据。
合理拒赔情形:投保时已存在明确瘫痪体征且未告知,或仅要求赔付原发病治疗费用(急性期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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