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6 17:42:49 查看2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聚焦条款滞后性与医学进步的冲突
理由一:“非条款约定的开颅手术”
文义解释突破:援引《民法典》第498条,主张条款中“开颅手术”的医学含义包含所有进入颅腔的操作(硬脑膜切开是关键标志)。
目的解释:手术本质是治疗颅脑病变(如肿瘤、血肿),微创技术是医学进步的体现,若条款未明示排除即应赔付。
拒赔逻辑:仅承保传统骨瓣开颅术(如锯开头骨),排除微创手术(神经内镜、立体定向引流等)。
抗辩策略:
典型案例:(2024)京04民终XX号判决书指出:“当医学技术发展使治疗方式革新时,保险人不得以条款文字僵化免除责任”。
理由二:“手术属探查性质,未实际治疗”
举证反转:调取手术记录及病理报告,证明即使以探查为目的(如癫痫灶定位),但实际切除了病变组织(如海马体、肿瘤),即构成治疗行为。
功能损害关联:若术后遗留癫痫、偏瘫等神经功能障碍,可同步主张“脑中风后遗症”或“瘫痪”等重疾责任。
拒赔逻辑:术中仅探查未切除病灶,不符合重疾险“治疗性手术”要求。
抗辩策略:
理由三:“意外导致的颅脑手术应归意外险赔付”
拒赔逻辑:车祸、工伤等意外造成的开颅手术,不属于疾病保障范畴。
法律定性错误:重疾险条款通常不限定病因(疾病或意外),只关注手术本身是否符合定义。最高法指导案例196号明确:“重疾险责任触发取决于疾病状态或治疗手段,而非原因”。
结论:拒赔合理性快速判断标准
合理拒赔:美容性颅骨成形术、未切开硬脑膜的穿刺活检;
不合理拒赔:所有为治疗颅脑病变(肿瘤/血肿/积水)而实施的侵入性手术(无论传统开颅或微创)。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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