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6 20:36:27 查看8次 来源:吴中律师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既是财产问题,也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情感与责任。法律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更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一般是不能任意撤销的,具体原因如下:
1.离婚协议具有“身份+财产”双重属性,不同于普通的合同 离婚协议不仅是财产分割约定,还涉及子女抚养、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债务承担等问题,属于属于复合型身份关系协议。法院在审查时,不会单纯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赠与可撤销”规则,而是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
2.保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诚信原则 离婚协议通常是双方经过协商甚至妥协达成的整体安排,如果允许一方随意反悔,可能导致整个协议失去约束力,甚至影响子女抚养、债务分担等其他条款的执行。如果允许单方撤销赠与,可能助长“先离婚再反悔”的行为,因此,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允许单方撤销破坏离婚协议的稳定性的行为,而是更倾向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防止一方利用撤销权损害另一方的合理信赖利益的行为。
3.赠与子女的约定≠普通赠与 区别于普通赠与(如朋友间的赠礼)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往往不仅是财产分配问题,还涉及对未成年子女未来生活的保障,法律对其有特殊保护。如果允许父母任意撤销,可能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4.例外情况:欺诈、胁迫可撤销 如果一方能证明签订协议时被欺骗(如对方隐瞒财产)、被胁迫(如威胁不签字就不让见孩子等),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关条款。但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难以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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