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025/06/17 11:54:34 查看38次 来源:管艳玲律师

         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 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  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 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在对损害的的发生具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涉刘某某在上课期间被邓某某掷出的实心球砸中头部受伤,受到 了损害。刘某某与邓某某均系在校学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二人在上 课期间轮流投、接球的行为是受学校老师的安排和指示,非自愿参加具 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且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看,邓某某对本案伤害事 故的发生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错,也没有实施与其年龄不一致的 明显错误,故刘某某与邓某某均不应在本案中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学 校的上课教师本应预见到学生之间相向轮流投、接球的危险性,却在教 学组织活动中对学生的安全没有尽到足够的保障义务,在课程的安排上 存在缺陷,给案涉事故的发生留下了安全隐患,是刘某某受伤的直接原 因,学校依法应当承担刘某某受伤的全部民事责任此外,学校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案涉事故发生在该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为减少诉累,从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出发,对某 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在本案中直接予以处理。事故发生后,邓某某先行垫 付了11000元,该笔费用应在刘某某应得赔偿款中予以扣减,由某保险公 司支付给刘某某。

          综上,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参与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认 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结合体育活动项目的风险程度 ,学校在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师资配备的安排是否符合要求,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是否得当等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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