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放火罪案件辩护思路

2025/06/17 14:29:45 查看38次 来源:孙伟伟律师

结合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30辑第1448号案件

一、无罪辩护思路

1.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造成不特定人、多数人伤亡或者不特定人财产损失的高度盖然性,如果没有,则不应认定为放火罪。

放火罪是具体的危险犯,即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高度可能性和现实危险性。实践中,这种判断需要结合案发时的具体环境进行分析,与此同时,可以考虑,案发时损害结果最终没有发生情况下,是何种原因阻止了损害结果发生,如果这种介入因素没有出现,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问题,火势是否具有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达到不可控状态的可能性以及可能性大小问题。

2.当事人主观上否是具有放火罪的犯罪故意,即当事人对火势不可控以及造成损害结果持什么态度,是希望还是放任还是不希望,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并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则不应认定为放火罪。

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不应当只根据当事人的供述进行判断,而应当结合其案发时的行为以及损害结果发生情况下对当事人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例如,当事人虽然实施了防火行为,但同时实施了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火势不可控的行为,无论当事人控制行为客观上是否能够控制火势,只要案发时当事人主观上能够相信其行为可以达到控制火势效果,即不应认定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放火罪的犯罪故意。又如,当事人在自己居住的小区甚至楼道里实施了点火行为,如果火势不可控,极有可能是导致其本人及家属人身危险或者财产危险,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必然不可能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即不应认定当事人具有放火罪的犯罪故意。

二、罪轻辩护思路

1.变更为轻罪名的辩护

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期非常高,此种情况下,如果不能进行无罪辩护,就应当考虑能否变更罪名问题。

实践中,可以考虑与放火罪较为接近的失火罪以及其他能够以防火的方式实施的犯罪,例如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

2.常见量刑辩护

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能认定为坦白,是否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罪轻辩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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