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7 15:03:42 查看47次 来源:管艳玲律师
是否成立诈骗罪,首先要看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民事诉讼中被告的答辩及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如果从未否认借款,仅以已经偿还或因利息过高暂无力偿还为由抗辩,不成立诈骗。而实际上身份确实资金往来频繁,发生多笔借贷。 (2)从被告人借、还款实际情况来看,双方多次向对方转账,有 借有还,甚至同一天内双方互有转账。虽然被告的确将借来的部分钱 款用于购买私彩,但不能认定其无偿还能力,更不能认定其具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3)从被告对待欠款态度及行为来看,其仍积极 通过亲属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后,被告虽停止还款,但亦委托代 理律师积极应诉。其次,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1)从二人初识便发生借贷,并建立较为稳定的借贷关系来看,双方虽然初识,但关系并不生 疏,且被害人对被告人长期有资金需求的情况十分清楚。(2)被告向其借钱之前,其即知道被告在网上赌博,其第一次借钱给被告系因被告购买彩票需要资金周转。原告还述称,被告因无钱偿还信 用卡,将四张信用卡交由其“养卡”。(3)虽然2018年3至6月,被告人多次以买卖二手车为由频繁向原告借钱,双方有借有还,资金往 来频繁,但从原告对被告经营二手车具体情况并不掌握,在长达四个 月的时间内,原告对被告人是否经营二手车的事实并未调查,对资金安 全未尽到任何注意义务,原告对被告借款是否真的用于二手车经营并不在意,其在意的仅是收取固定的利润,故不能认定原告系陷入错误认 识而交付财物。 综上,虽然被告人虚构事实以经营二手车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 ,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 识而交付财物。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在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的资金往来交易关系中,出借人并非因借款 人虚构的合伙经营事实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借款人不构成诈骗 罪;构成其他犯罪,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200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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