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7 16:14:31 查看33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1、民事纠纷
供用气合同无效——燃气公司未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燃气所订合同无效。
双方签订的是供用气合同,燃气公司公司未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明知甲公司购买液化天然气是要气化后用作燃料,而乙公司未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却从事燃气供应,则案涉供用气合同无效。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国家实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的法益之一在于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此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供应天然气的经营活动,违反了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用气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任一方无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另一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于供气方而言,如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进行供气并因此造成用气方损失,一般会因供气方明知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供应,从而认定供气方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对应的责任。
2、燃气管道供气区域划分
——因县政府未依法办理供气区域许可和管道燃气经营许可引起,即因行政许可不当引起不正当纠纷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违反规定从事燃气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和处罚。宏某公司在某源公司未取得射县双溪乡管道燃气经营许可之前,即在射县双溪乡境内为部分用户安装了天然气管道并进行经营,其行为的性质及造成的后果。
宏某公司未经报批,超出其行政许可划定区域,擅自在射县双溪乡区域内进行民用管道天然气安装经营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等相关规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宏某公司所提交的射发改(2011)200号文件发文单位不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故该文件不是宏某公司在双溪乡进行管道燃气经营的行政许可依据。2.射县多个行政部门已将宏某公司行为明确认定为违法,并进行了行政处理,二审裁定却认为对宏某公司的行为性质及后果行政部门未认定、未处理,这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3.二审裁定认为宏某公司在某源公司未取得双溪乡管道燃气经营许可之前,即在射县双溪乡境内为部分用户安装天然气管道并经营。
因县政府未依法办理双溪乡供气区域许可和管道燃气经营许可引起,即因行政许可不当引起,理应通过行政程序处理。宏某公司并非是擅自在双溪乡境内铺设天然气管道。双溪乡政府通过不公开、不公正、不合法方式引进的燃气经营企业是在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一年以后才成立。2.县政府、县住建局行政许可程序违法。在明知双溪乡天然气经营存在宏某公司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作出行政许可前却没有依法告知宏某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县政府也违背了其已作出的以宏某公司为龙头企业统筹全县城乡天然气管网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决定。3.宏某公司在某源公司取得双溪乡管道燃气经营许可之前,已按照县发改局的要求为双溪乡部分用户安装天然气管道。双溪乡政府让宏某公司停止在双溪乡经营天然气的前提条件是清算宏某公司在双溪乡设施设备,按市场价格转让给双溪乡政府,但该条件至今未成就。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燃气经营企业的管道供气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后确定。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划定的供气区域内经营燃气。确需扩大供气区域的,按照前款规定报批。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宏某公司未经报批扩大供气区域在双溪乡进行民用管道燃气安装经营,属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进行调整处理。
3、行政许可纠纷
供气区域的划分——不服地方政府供气区域的划分引起行政许可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天然气经营权的特许经营许可,原则上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
4、行政处罚
——第三人施工造成燃气管道破损,天然气遇电火花后发生爆炸燃气公司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本案中,拜县某某燃气有限公司未在案涉事故发生地点设置燃气安全警示标志、对案涉事故发生地点的燃气管道位置进行了错误指认、在未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用管道运输天然气给其他企业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拜县应急管理局据此认定拜县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对案涉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拜县某某燃气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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