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7 17:51:20 查看1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张某,某外贸公司经理,因涉嫌走私黄金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案情简介
张某所在公司从事贵金属进出口业务,因一批黄金制品在海关申报时被查出申报不实,涉嫌偷逃税款约5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作为公司负责人,明知申报材料不实仍安排报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四、公诉方诉讼请求
1、认定张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系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
2、建议判处3-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追缴涉案违法所得。
五、被告辩护意见
1、主观故意存疑:张某并非直接负责报关人员,申报不实系员工操作失误,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明知违法;
2、涉案金额计算有误:海关核税方式存在争议,实际偷逃税额应低于指控金额;
3、自首及认罪认罚:张某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符合从宽处罚条件;
4、社会危害性较低:涉案黄金最终未流入黑市,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5、初犯、偶犯:张某无前科,系初犯,可适用缓刑。
六、案件争议焦点
张某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涉案偷逃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七、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八、法院观点
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直接参与虚假申报,主观故意存疑;
2、张某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补缴税款,可依法从轻处罚;
3、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九、案件总结
本案通过精准辩护,成功争取缓刑,关键在于:质疑主观故意,削弱控方证据链;降低涉案金额,减少量刑基准;充分利用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强调初犯、社会危害性低,争取非监禁刑。
没有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